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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7 生效日期: 2002-05-17
发布部门: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党发[200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确定我省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据此,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和去年12月召开的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省三个县(市)的试点工作情况,现就做好2002年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去年,按照中央的部署,我省在湄潭、铜仁和贵定三县(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积累了经验。由于各项准备工作充分,今年,进一步在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条件已经成熟。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周密设计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全省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做好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作为2002年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全责,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对改革方案和重要政策要认真研究,通盘考虑,精心组织实施;对各项配套改革要抓好协调,周密部署;对去年以来的试点准备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要亲自下去调查研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避免留下隐患。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转变工作思路,密切配合,自觉服从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抓紧制订、调整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各地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专门从事这项工作;要在深入调查、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省的改革试点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教育农民依法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这项改革得到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做好干部培训工作,教育干部准确领会和掌握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主动克服改革中遇到的困难,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严格执行省定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税率及附加比例。对报经省批准的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和省政府确定的农业税计税价格,要认真落实,坚持执行。 
  核定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以召开村民组群众大会的形式,征求农户意见,得到农户群众认可,并张榜公布,确保绝大多数农民改革后的负担比改革前有明显的减轻。各县(市、区、特区)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市(州、地)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集中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要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不得重新丈量承包土地面积,不得按航测、普查或详查面积确定计税上地面积,保持第二轮上地承包政策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第二轮上地承包政策尚未落实的地方,要抓紧接政策规范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向农民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用地的实际变化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调整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凡是土地已被征用且已缴纳或经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要及时调减计税土地面积;凡是土地已被征用又符合政策规定而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土地、财政等部门及用地单位要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凡是减少或增加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农业税收征管部门要建立计税土地管理档案,对计税土地进行动态管理,切实解决“有税无地”或“有地无税”问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引导和管理。 
  要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核定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5年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为基础,以县为单位分类确定计税常年产量标准;乡镇应在县确定的标准范围内对各村、组的计税常年产量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和综合平衡,防止过高或过低情况发生。原则上一个村民组内的亩均常年产量应实行统一标准。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均衡农村中不同从业人员的税费负担。原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有关税费,改革后原则上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不得将负担转嫁给农民。对承包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适当减轻其税费负担,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等活动的农村居民,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确定交费标准,由村委会收取,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统一管理和使用。 
  各地要按照省逐步取消原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好取消“两工”计划。同时,要充分发挥“两工”在三年过渡期内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并采取严格措施,防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借“两工”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三、完善征管办法,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基层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税法,依法行政、依法征税,严格执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做到税赋公开、公正、公平。分解到户的农业税收及其附加要经农户签字认可,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按照简便、规范的要求,大力推行定点、定时、定额的“三定”征收方式。坚持实行农业税纳税卡和纳税通知书制度,对新核定的农业税及附加,要在征收前将纳税卡发放到农户手中,并按规定期限向纳税人送达纳税通知书。严格税收票据管理,一律使用省统一印制的农业税完税凭证。 
  严格执行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规定。农业特产税要按照据实征收的原则组织征收,不得平均摊派。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教育征管人员树立依法治税和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认真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调整、充实征管人员,健全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除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农民征收农业税收。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征收农业税收及其附加时,不得代收任何费用。 
  建立和健全农业税收司法保全机制。在积极引导农民群众自觉纳税的同时,对极少数不履行纳税义务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纳税人,应当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维护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四、进一步完善县、乡镇财政体制,健全村组财务管理制度 
  制定和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采取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提供必要财力保证。中央补助我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规范的办法分配到县。各市(州、地)也要加大对困难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财力缺口问题而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必须建立健全制度,确保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否则一经查实,省财政将扣减下一年度该地的转移支付资金。各县(市、区、特区)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严格界定财政支出范围,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县、乡政府正常履行职能;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求。 
  在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各县(市、区、特区)财政要从有利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做到权责结合。新增的农业税原则上留给乡镇政府。各县对乡镇因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形成的政策性财力缺口,要在精简机构、减少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核定,结合中央和省转移支付办法,按照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规定,重新核定县和乡镇的收支基数,完善县、乡财政体制。要继续对乡镇尤其是财政困难的乡镇予以政策倾斜,保证乡镇机构正常运转。 
  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必须相应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过去的乡级政府和当地农民集资办学,改为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努力做到当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各县(市、区、特区)要参照改革前农村中小学校的实际公用经费,核定本地区标准和定额,扣除学校适当收取的杂费,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同时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办法和措施,加强农村中小学校收费和财务管理。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小学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一费制”。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中安排。对近年来以县、乡财政担保投入农村义务教育的国内欠款、贷款,由县财政从预算中分年逐步偿还。各县、乡财政应根据机构改革规定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以及优化教师队伍的实施情况,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勤俭节约,压缩其他支出,集中有限的资金,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村级组织要结合改革后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要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代表管理和监督村级财务。乡镇政府和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按比例同时征收入库(专户)的规定,不得把收入缺口留给村级组织。同时,要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协助村级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大力推行“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制度,指导和帮助村级组织用好、管好村级资金。 
  五、进一步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规范和加强对各种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收费的管理。不允许借结婚登记、计划生育、建房、子女入学、收取水费和电费之机,搭车向农民收取其他费用。向农民提供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乱收费,要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坚决取消涉及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 
  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收费的监督管理。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尽快制定下发农村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办法。农村中小学一律不得强制学生统一着装。农村中小学书籍、课本要用简装本以降低费用。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农村中小学收费情况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继续加强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各级都要抓紧建立农民负担监督联系点制度、信访举报制度和检查制度,拓宽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今年要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农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并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继续落实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 
  六、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督查工作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指导督查制度,指导督查下级的改革试点工作。省指导督查组由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实行分片负责。各成员单位要从改革的大局出发,切实负起责任,指导、督促、落实好各项政策。在指导督查中,对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上报。 
  七、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配套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布局调整为重点,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凡未完成乡镇机构改革的地方,必须加快进度,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做到机构精简到位,人员定岗到位,机制、职能转换到位。在推进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要妥善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和有关工作的衔接,保证工作平稳过渡、正常运转。 
  要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撤并规模小的学校和教学点,提高农村学校办学效益。精简和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有计划地辞退代课教师,依法辞退不合格教师,压缩农村中小学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 
  要压缩村组补贴干部人数,提倡村干部交叉任职,村民小组长可由村干部兼任。积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盘活集体资产。村级组织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理集体事务。村内重大事项要充分征求广大村民意见,向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村内兴办生产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在得到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为减轻农民负担,可稳妥地开展村级规模调整,实行小村并大村。各地在调整村级规模时,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不能硬性撤并。要进一步做好村级领导班子的选配工作,尤其是要选配好村党支部书记,依法选好村委会主任,增强村级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八、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努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妥善处理乡村债务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 
  各地在调整农业结构时,要切实遵循自然规律和价值规律,尊重农民意愿,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发展特色农业,大力发展畜牧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多种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要认真做好乡村债务的清理和消化工作。一是建立制度,防范发生新的债务。二是分清乡村债务的性质,研究制定措施、办法,逐步解决。三是消化乡村债务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不准向农民转嫁或摊派,不准借还债之名向农民乱收费,不准突击清欠。涉及农村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项目,一定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和超越农民负担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扶持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生产、建设性项目,不得强制村和农民提供配套资金。政府及部门组织的道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项目建设,一律不得强行向农民集资。不允许再通过贷款或向外举债等方式兴建不切实际的项目。 
 
 
200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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