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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25 生效日期: 1994-05-25
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
发布文号:

煤矿企业的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煤矿企业管理的综合反映,是煤矿实现文明作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是煤矿企业建设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的重要途径。生产矿井的质量标准化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总的指导思想,以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为目标。根据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动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国有重点煤矿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和本办法。
  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全国国有重点煤矿的生产矿井及露天煤矿,有条件的地方国有煤矿矿井也可执行。

  第二条 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部级:矿井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90分以上(不含90分),且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七个专业中,达到省级的专业不低于四个,其它专业不低于省级。
  省级:矿井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85分以上(不含85分),且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地测、调度七个专业中,达到省级的专业不低于四个,其它专业不低于企业级。
  局(企业)级:矿井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80分以上(不含80分),且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七个专业中,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第三条 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参加评级的专业为七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参加计分的专业为五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在计入矿井总分时,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输入矿井总分(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1、采煤:20分 系数为0.20。
  2、掘进:20分 系数为0.20。
  3、机电:20分 系数为0.20。
  4、运输:20分 系数为0.20。
  5、通风:20分 系数为0.20。

  第四条 被命名的“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采掘关系正常,“三量”符合国家规定。
  2、完成煤炭产品产量计划、质量计划及矿井开拓进尺计划。
  3、实现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安全目标:
  矿井百万吨死亡率:
  部级1.0以下(不含1.0);
  省级1.3以下(不含1.3);
  局(企业)级1.5以下(不含1.5)。
  4、有便于操作的质量检查制度、检查验收组织及奖惩制度。
  凡年产量为100万t以下的部级矿井,年度死亡人数不得超过1人;75万t以下的部级矿井,可往前连续三年累计计算。
  凡年度内发生过一次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第五条 质量标准化矿务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考核年度内,全局各矿均达标。
  2、考核年度内,全局各矿达标矿井中部级矿井占50%以上。
  3、考核年度内,全局百万吨死亡率在1.0以下。
  4、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的奖惩制度。

  第六条 “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的检查考核办法:
  1、“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部每年进行一次,省(区)厅(局、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矿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2、在进行“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时,应采取动态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应存档,以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
  已达标的矿井每年均要复查,根据复查得分决定复查矿井的升、降级;已达标的矿务局复查时不能巩固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黄牌警告或撤销质量标准化矿务局称号;对安全超标的矿井要撤销其奖励。

  第七条 “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矿井的考核评级由矿(井)提出申请,经矿务局考核,局(企业)级由矿务局审核批准;省级由省(区)厅(局、公司)审核批准;部级由煤炭部组织考评、审核批准。
  凡申请命名质量标准化矿务局、矿(井)的、都必须有矿务局、省(区)厅(局、公司)逐级检查验收审核的意见和正式报告。
  煤炭部、省(区)厅(局、公司)对申请达标矿井检(抽)查时,若检查后的得分和级别低于矿(井)自检的得分和级别时,则以上级检查验收确定的得分和级别为准,并将年度内以前各月矿井自检确定的得分和级别相应的减分和降级;若上级检查验收确定的得分和级别高于矿(井)自检的结果,则承认矿井的自检结果,不加分,不提级。
  煤炭部、省(区)厅(局、公司)检(抽)查达标矿(井)时,如检查该局两个以上级别的矿(井)均低于矿(井)自检结果及矿务局检查验收后上报的得分和级别,则视为该局掌握标准不严,该局所属矿(井)均要减5分、降一级,减分后的矿(井)总得分不得高于下一级的最高分数;如高于矿(井)自检结果及矿务局检查验收后上报的得分和级别时,则承认该局、矿的自检、验收的得分和级别。

  第八条 矿井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得分计算办法:
  本 年 度  本年度内各月专业实际得分之和
        =---------------
  专业单项得分      12(个月)
    本 年 度  本年度参加计分的
         =         ×0.2
    矿井得分   专业单项得分之和

  第九条 对质量标准化矿务局、矿(井)的奖惩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操作的各项制度。

  第十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解释权属煤炭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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