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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海事局关于《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4 生效日期: 2003-12-04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3]152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海事局拟定的《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计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原则 
  (1)保护长江南京段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来自码头、船舶、设施和相关油类作业造成的溢油污染损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正常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 
  (2)充分考虑长江南京段辖区内地理环境和应急反应能力,建立本辖区溢油应急反应系统,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可对溢油事故作出最快速、最有效的处理,控制和清除溢油,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3)实施国家制定的防污染法律法规,履行我国缔结和参与的船舶溢油应急有关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4)本计划中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均持有有效的本计划文本,以便于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长江南京段发生的船舶溢油污染事故。 
  1.2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90)、《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92)等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 
  (3)《中国21世纪议程》第四部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4)《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1.3 管理部门 
  (1)南京市人民政府对本计划实施协调管理。本计划纳入中国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体系,其层次框架图为(略) 
  (2)本计划的实施充分依赖于南京长江水上搜救中心。 
  (3)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本计划的实施,当其行政区域内水域或岸线受到溢油污染或溢油威胁时,必须按照本计划的要求组织消除或减轻污染损害。 
  1.4 义务 
  1.4.1 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水面溢油或有水上溢油危险时,均有义务尽快向本计划指定的部门报告。 
  1.4.2 有关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1.4.3 船舶、码头及其它油类作业设施发生溢油事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轻油类的溢出和污染,及时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1.5 制定与发布 
  1.5.1 本计划由南京海事局组织制定,并报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江苏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1.5.2 长江南京段辖区内从事油类作业的码头、装卸站、点等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必须依法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南京海事局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1.6 适用范围 
  1.6.1 本计划适用于长江南京段所属水域内的一切船舶溢油应急组织指挥和反应行动。 
  上界: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 
  下界:新河口过河标与仪征十二圩测点连线 
  1.6.2 长江南京段与周边地区的船舶溢油污染的应急反应合作。 
  1.6.3 以上范围之外、造成或可能造成本辖区内船舶溢油污染的应急反应组织和溢油应急行动。 
  1.7 定义 
  本计划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船舶:油轮和燃油船舶及其他任何可能造成水域油类污染的船舶。 
  港口:由船舶停靠、航行及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航道、停泊点等组成一定范围的区域(水域)。 
  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石油,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 
  应急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溢油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溢油源:主要指船舶和码头、装卸设施等,同时考虑可能存在对水域造成溢油污染的陆源设施。 
  溢油危险:指有可能引起水域溢油事故的各种情况,主要包括各类船舶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如触礁、搁浅、碰撞、严重横倾、翻船、爆炸、等。 
 
 
2.组织管理 
 
  2.1 溢油应急组织指挥系统 
  建立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组织指挥系统,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溢油事故应急反应。(附图略) 
  2.1.1 溢油应急指挥部组成 
  2.1.1.1 溢油应急指挥部 
  在南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南京长江水上搜救中心等溢油应急事故相关部门组成溢油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南京海事局,负责溢油应急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指挥部成员为溢油应急相关部门的领导,指挥部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与水上搜救中心办事机构合署办公。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由溢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 
  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南京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南京长江水上搜救中心领导兼任。 
  常务副总指挥:南京海事局局长担任。 
  副总指挥:南京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南京海事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市口岸、交通、环保、海事、水利、渔业、港管、航运、公安、消防、卫生、气象、通信、保险等部门主管领导。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市口岸委、海事、环保、港管、航运等部门主管领导。 
  图2.2溢油应急指挥部组成(略) 
  2.1.1.2 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 
  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设立于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溢油事故的现场或溢油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地点,承担栖霞、大厂、仪征、新生圩以及大桥以上5个片区发生的船舶溢油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为非常设性机构,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临时设置。现场指挥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负责现场落实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反馈现场处置信息至溢油应急指挥部,做好溢油应急反应行动的全过程的现场指挥工作。 
  2.1.1.3 溢油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 
  溢油应急反应指挥部下设的包括海事、环保、溢油防治、救捞、消防、航运、船检、水文、气象、保险、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组成与分工见下表(略) 
  溢油应急咨询专家组对溢油应急反应行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对溢油事故处理总结提供参考意见,对未来的海上溢油应急行动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案。 
  2.1.1.4 溢油应急反应组 
  由海事、环保、溢油防治、救捞、消防、航运、水文、气象等成员单位组成。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后根据溢油应急反应指挥部的决策,具体组织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2.1.1.5 溢油应急后勤保障组 
  由海事、环保、港口、交通、卫生等成员单位组成。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后根据溢油应急反应指挥部的要求,安排好溢油行动的车船服务、物资供应、医疗救助、住宿、膳食供应、通信等事项。 
  2.1.1.6 水域环境监测组 
  由海事、环保、水文、气象等成员单位组成。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后根据溢油应急反应指挥部的要求,对溢油进行监测、监视。 
  2.1.2 应急指挥部门职责 
  2.1.2.1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指挥部 
  (1)组织实施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计划,组织计划的修订。 
  (2)接收并组织执行上级指挥部的指令。 
  (3)溢油事故发生后迅速组成溢油应急反应现场指挥部,对溢油应急进行现场指挥。 
  (4)制定应急反应对策,并组织指挥实施。 
  (5)组织溢油应急培训和应急反应演习。 
  (6)负责组成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建设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后勤保障支持系统。 
  (7)批准本辖区溢油应急经费预算,并多渠道筹集所需资金。 
  2.1.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编制本辖区溢油应急经费预算。 
  (3)接受溢油事故报告,迅速作出评估,发布报警和通报,按程序启动应急反应预案。 
  (4)负责编制溢油应急反应年度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并组织应急演习。 
  (5)检查辖区溢油应急反应防治队伍的设置、设备的配备,指导应急反应设备库和专业清污队伍的管理。 
  (6)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授权,负责长江南京段水上溢油事故的新闻发布。 
  2.1.2.3 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职责 
  (1)接受来自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反馈溢油事故现场有关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 
  (2)调动现场的应急力量,采取对抗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 
  (3)依据客观情况对溢油事故作出初始评估和进一步评估。 
  (4)依据客观情况,请求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提供人力、应急物资援助和专家咨询组的技术支持。 
  2.1.2.3 溢油应急指挥部成员的职责 
  (1)市人民政府 
  ·督促溢油应急各成员单位按本计划履行相应的职责。 
  ·统一协调溢油应急反应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海事部门 
  ·审批从事油类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等部门的溢油应急反应计划(方案)。 
  ·对溢油区域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 
  ·组织溢油专家咨询小组的工作。 
  ·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原因的调查以及污染损害的调查取证。 
  ·完成溢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务。 
  (3)环保部门 
  ·负责对污染水域、岸线的污染监测工作,提出有关清理和预防建议,如取水口的关闭等,供应急指挥部参考。 
  ·负责岸线清污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动员社会力量对岸线等到油污的清除工作;对已清除油污岸线的恢复以及对回收的油污和油污废弃物的处置提出意见。 
  ·完成溢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务。 
  (4)港口集团或航运公司 
  ·组织自有的专职或兼职清污队伍参加清污作业。 
  ·协助调用作业船舶、防污器材、设备,指定专用泊位,运输施救队伍及救援物资。 
  ·确认油污水接收设施及废水处理设备随时运转良好。 
  ·协助后勤服务、设备维修。 
  ·协助核实港口、码头清污和油污损害情况。 
  (5)消防部门 
  ·承担对船舶、设施、码头的火灾预防与扑灭工作。 
  ·营救受伤人员。 
  (6)卫生部门 
  ·组织快速侦察检测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测定溢油对人员危害的程度。 
  ·组织对受害人员的医疗救护。 
  (7)公安部门 
  ·承担安全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的安全治安秩序、现场保护及必要的公众隔离。 
  ·保护及转移事故中可能发生的伤亡人员。 
  (8)农业及水产部门 
  ·协助通知可能受油污损害的水产养殖区、农作物区,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协助对水产养殖区、农作物区油污损害的清除工作。 
  ·协助核实清污和油污损害情况。 
  (9)旅游部门 
  ·协助通知可能受油污损害的旅游区域,作好预防措施。 
  ·提出旅游区域应急处理建议,协助做好抗溢油工作。 
  ·安排好旅游线路,避开油污区域。 
  ·核实旅游区的油污损害情况。 
  (10)气象部门 
  ·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及近期气象预报趋势。 
  (11)通信部门 
  ·根据溢油应急工作的需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12)航道、水利部门 
  ·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和溢油可能漂移水域的航道、水文气象情况。 
  (13)其他有关部门 
  ·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当时情况对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帮助。 
  2.1.3 应急指挥人员 
  2.1.3.1 应急等级与指挥人员安排 
  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油污的溢出量、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所需要的应急反应的规模,确定事故应急等级(见表2-2),安排适当的应急指挥人员(见表2-1),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对策。(表略) 
  如果溢油事故及其污染损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时,由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指定。 
  2.1.3.2 应急指挥人员职责 
  应急总指挥 
  (1)根据事故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具体情况确定和宣布溢油应急反应等级。 
  (2)全面指挥本地区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3)在溢油事故难以控制时,请求上一级溢油应急(搜救)中心调用本地区以外的资源和应急力量。 
  (4)通知明显受到污染威胁的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必要时采取联合行动(包括及时通知其他各有关部门)。 
  (5)确保政府有关部门作好溢油围控、重点环境敏感区防护和溢油清污所需的物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的准备。 
  应急副总指挥 
  (1)负责向总指挥提供所掌握的溢油应急反应各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 
  ·溢油风险(目前损失情况、污染发展趋势、可能的污染程度等) 
  ·已经和拟采取的应急反应对策、行动方案。 
  ·可以调动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2)提出需有关单位支持的物资、人员和资金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如种类、数量、时间限制等) 
  (3)负责指挥和协调各溢油应急辖区之间的应急反应工作及合作。 
  (4)确保新闻发布、声明和事故报告的准确性,以及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一致性。 
  (5)特大规模应急反应时,通知相关区域的上级环保局给予以下协助: 
  ·责成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全力支持溢油应急反应工作。 
  ·责成地方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及时、全面地监测事故所在区域水体、底质、大气、生态等环境状况。 
  ·特大规模应急反应时,负责请求海关、边防、国检等部门简化境外支援设备的进口手续,加急办理设备关税与边境许可证,办理护照、签证等方面予以方便。 
  现场指挥 
  (1)根据现场各方面状况初步判断溢油事故性质与规模。 
  (2)负责向指挥部报告应急反应系统方面的准备情况和运行情况,为应急反应提供建议。 
  (3)确保已到达现场的各类资源得以合理调配,同时报告需要获得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况。 
  (4)按照环境资源的优先保护次序,指挥应急反应行动。 
  (5)负责调动和指挥应急反应队伍,开展船舶溢油的回收和清污工作。 
  2.1.4 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协作联席会议 
  由溢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每半年一次的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协作联席会议,协商本计划的实施事宜,遇下列重大协作问题或出现协商困难时,报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决断。 
  (1)建设和管理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反应系统。 
  (2)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辖区与相邻的溢油应急辖区之间的应急反应协作和通讯联络。 
  (3)本辖区内溢油应急人员培训、技术信息交流和演习安排。 
  (4)定期检查溢油应急反应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本计划的落实、执行情况。 
  2.1.5 溢油应急合作 
  2.1.5.1 应急合作范围 
  长江南京段与其他区段之间的合作 
  2.1.5.2 合作前提 
  包括: 
  (1)在发生可能影响对方水域或岸线的溢油事故时互相通告。 
  (2)当发生重大溢油时,本辖区内没有足够的设备和能力在短时间内处理溢油时,需请求邻近的辖区支援。 
  (3)当发生重大溢油事故时,溢油源失去控制,有可能导致双方岸线污染时,需相邻辖区的应急合作。 
  2.1.5.3 合作决策 
  由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溢油应急指挥总提出申请。 
  2.1.5.4 合作注意事项 
  通过邻近辖区之间的应急合作可扩大相互间处理溢油的能力,但在请求合作时,还应考虑设备、人员到达灾区的时间、后勤保障及费用问题。 
  2.2 溢油应急防治队伍 
  2.2.1 溢油应急队伍的建设 
  为适应长江南京段水域溢油防治的需要,有必要建立一支专业和兼职相结合的溢油防治联合应急队伍。并纳入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反应体系,在应急反应时协调行动。应急队伍建立的原则是人员精干、设备优良、功能齐全、反应迅速、布局合理。 
  (1)应充分利用本区域现有的专业队伍。作为区域应急队伍的主要力量,对这些队伍应重点投入,配给专业设备,平时应给予其政策扶持,应急时无条件服从调配。同时重点加强这些队伍平时的培训和演习,提高他们的应急反应能力,尤其应加强参与溢油应急反应的联合行动能力,使其在清污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相互支援,提高清污效率,逐步建立起政令畅通、组织严密、反应迅速、效率显著的溢油应急反应队伍。 
  (2)加强辖区内各港口作业单位应急队伍的建设。将从事散装油类作业的码头作业人员组织起来,作为兼职的清污队伍,除承担自身的污染防治任务之外,也作为本辖区溢油应急力量的组成部分,服从本辖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本指挥部重点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统一培训,设备实行统一有偿使用。 
  (3)应急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性的人员培训,提高应急防治知识技术水平和应急防治能力,并在溢油事故处理和演习中不断加强各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各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 
  (4)在大规模的水域或岸线清除作业中,从具有溢油应急反应能力的其他部门如港务、航运公司、军队、环保、渔业、石油化工、公安消防、厂矿企业、科研院校等部门得到人力物力支援,动员全社会的清污力量。 
  2.2.2 溢油清污队伍管理 
  2.2.2.1 应急清污队伍应得到海事局的认可,平时应24小时加强值班,保持信息畅通,一旦接到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要能够迅速赶到事故现场。 
  2.2.2.2 提高清污人员的素质,定期进行演习和必要的技术培训,掌握清污设备的性能,熟练使用溢油围控、回收、清除设备。 
  2.2.2.3 保证清污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2.3 溢油应急防治设备 
  2.3.1 溢油应急反应系统及设备库配备 
  2.3.1.1 溢油应急设备配置原则 
  溢油应急设备的配置规模应根据长江南京段船舶运输石油量、船舶的通行密度、历年突发性溢油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今后可能发生溢油事故的预测,以及本地区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分布等情况,确定溢油应急队伍的规模和配备的设备种类、数量、和配置地点,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及时作出调整。 
  (一)小型设备采取分散配置(即要求各码头配置),集中调用的原则。 
  (二)大中型设备配置于长江南京段的四个溢油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即大厂、栖霞、仪征、新生圩地区,并尽可能在上述地区设立设备库。 
  2.3.1.2 溢油应急设备配置计划 
  本计划所指的溢油应急反应系统的设备至少应包括设备库、监测系统、智能信息系统、溢油预测模型、环境敏感图、通信联络系统、后勤保障系统等所需的设备。设备的配备规划按以下几个阶段实施: 
  近期(一年内):所有从事散装油类作业的危险品码头均应按要求配备围油栏、适量的吸油材料和撇油器等防污染应急器材和设备;建立并完善辖区的船舶溢油应急反应专家咨询系统。 
  中期(三年内):应急反应设备的配备应能达到处理中等规模溢油事故的能力。配备足量的围油栏、大型浮油回收船、多功能撇油器等清污设施,建立溢油应急设备库,开发出应用于溢油污染危害评估、应急反应支持系统的计算机软件。 
  远期(五年内):本辖段应急反应设备的配备应能达到处理较大规模溢油事故的能力。长江南京段溢油应急设备中远期配备规划见下表: 
  2.3.1.3 监视监测系统规划方案 
  溢油应急反应系统中监视、监测系统分期规划原则为: 
  近期(一年内)以船舶水上巡视、GPS、岸边监视和溢油信息举报为主。 
  中期(三年内)实现在重点区域配置水面浮标和红外线溢油自动报警装置。 
  远期(五年内)实现空中遥感技术为主的多途径的监视、监测指挥系统。 
  2.3.1.4 模拟预报、敏感图、智能信息系统规划方案 
  应急反系统中模拟预报、环境敏感图和智能信息系统的分期规划原则为: 
  近期在敏感图样板研制的基础上,建立溢油环境敏感图和智能信息系统。 
  中远期完成所属仪征、栖霞、大厂、新生圩、大桥以上片区水域溢油模拟预报模型、环境敏感图和智能信息系统一般网站的建设及联网,并与周边地区保持有效的连接。 
  2.3.1.5 通信联络系统完善要求 
  近期完善现有甚高频电台的配置及利用。 
  中远期在本溢油应急指挥部配备GMDSS(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通讯系统)。 
  2.3.2 溢油应急反应设备管理 
  2.3.2.1 应急设备调配 
  (1)所有应急设备的调用由溢油应急指挥部统一调用或授权调用。 
  (2)区域间的应急反应协作所涉及的应急设备的调用由上一级溢油应急指挥部统一调用或授权调用。 
  (3)民间紧急征募:在缺乏溢油清污设备、外界支援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有必要采取最原始的清污方法,就地取材,从民间紧急征募以下应急物资: 
  船舶(包括渔船),用于清污时作工作平台和储运设备。 
  稻草、桔杆,用于吸附油的替代材料。 
  鱼网、瓢、大漏勺等作为临时清污回收工具。 
  桶、盆等作为临时回收容器。 
  2.3.2.2 应急设备储存方式及地点(设备库) 
  (1)岸上的设备库应设置于距高概率事故发生地点较近且交通便利的适当场所,配备的溢油应急的设备应尽可能用集装箱储存,以便能迅速调用。 
  (2)应尽可能将围油栏和撇油器等溢油应急设备储存于专业浮油回收船上。 
  2.3.2.3 应急设备购置、使用和维护 
  (1)溢油应急设备主要由各清污公司和货主码头负责购置、使用和维护。 
  (2)政府投资购置设备时,由辖区溢油应急指挥部或溢油应急协作联席会议按实际需要选择配置。所购置的应急反应设备由指挥部统一管理。 
  (3)建立溢油应急反应设备购置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油类作业单位的投入、民间捐赠、国际合作及外资投入等。 
  2.4 通信系统 
  2.4.1 通信系统网络组成 
  作业通讯程序见下图:(略) 
  2.4.2 通信系统网络的使用 
  2.4.2.1 报告报警信息传递渠道 
  (1)通过水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 
  (2)现场各部门利用呼叫、对讲机、高频、无线电话等方式进行相互联络。 
  (3)应急指挥部与军事船舶或军事部门的通讯联络,通过搜救中心的通讯系统联络。 
  (4)溢油应急指挥部、水上搜救中心及海事、环保、公安部门在现场的机构收到报告报警信息时,除对其中的重要内容加以文字记录外,还应同时进行录音。 
  2.4.2.1 指挥调度信息传递渠道 
  南京长江溢油应急指挥部与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和其他区段溢油应急指挥部之间的信息传递,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邮电通信电话进行,但接收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指令和重要信息的传递应用传真、录音等方式存档。现场指挥应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传递给溢油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再将消息传递给有关成员单位,并由此协调清污行动和请求区域协作。 
  2.5 培训和演习 
  2.5.1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由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应侧重于设备、设施等的使用和操作,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应理论和操作并重,其管理和反应对策经验的获得可通过理论培训和模拟演习中获得。溢油应急培训大纲见附件H 
  2.5.2 定期演习和考核 
  2.5.2.1 演习组织 
  溢油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溢油应急反应演习,检验应急计划中的各个环节是否能快速、协调、有效地实施,提高溢油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2.5.2.2 演习计划 
  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演习,以检验整个溢油应急反应环节的有效性。 
  每18个月组织一次片区范围溢油演习。 
  每年组织1~2次对系统某些环节的演习。 
  2.5.2.3 演习目标 
  (1)使参与应急反应的各成员单位熟悉、掌握和深刻理解各自的职责。 
  (2)保持应急反应各有关环节快速、协调、有效地运作。 
  (3)检查设备的可用性和性能。 
  (4)考核各级应急反应人员对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熟悉掌握程度。并及时发现应急计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2.5.2.4 考核内容 
  (1)本计划中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2)相关溢油风险源的应急防治状况。 
  (3)应急反应联系人名单。 
  (4)应急主管部门以及合作单位的交通、通讯、应急设备的状况。 
  (5)相关防污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不同类型溢油事故的处置措施。 
  (6)应急反应所属的环境敏感图、以及信息系统。 
  2.5.2.5 演习记录 
  主办演习的各成员单位应对演习情况予以记录,并报溢油应急指挥部备案。 
  2.6 溢油的监视与监测 
  2.6.1溢油监视的手段 
  (1)船舶监视 
  船舶发生溢油事故后,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溢油事故报告,迅速派遣监视船舶对溢油源和溢油进行跟踪监视或利用事故现场周围的其他船舶进行监视。 
  (2)岸边监视 
  (1)通过交管中心雷达和远程望远镜监视。 
  (2)通过岸边车、船、人监视。 
  (3)航空监视 
  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利用军队、民航等部门的飞机进行监视。 
  (4)遥感监视 
  利用卫星信息资料通过影像处理分析进行监视。计算溢油面积、扩散方向、速度和范围,绘制溢油扩散分布图,为溢油污染损害提供依据。 
  2.6.2 溢油监测任务承担部门 
  溢油监测任务主要由溢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水域环境监测职责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对溢油污染的水域及资源进行监测。 
  2.6.3 溢油监测的程序 
  监测单位接受监测任务后,应尽快搜集和掌握有关资料和信息,在综合分析判断 
  的基础上迅速形成具体的应急监测方案并付诸实施,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溢油应急指挥部。 
  2.6.4 溢油应急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 
  2.6.4.1 监测目的 
  (1)确认油种和肇事船舶。 
  (2)测定溢油理化性质为溢油应急反应决策者提供信息。 
  (3)为资源保护和油污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2.6.4.2 监测点位的布设原则及方法 
  监测点的数量、密度及具体方法依据事故类型和等级而定,通常的布点方法是以溢油点为中心作同心圆式、网络至断面式或放射型布点。 
  2.6.4.3 监测时段 
  分为三个时段,初始和中期监测为应急反应对策提供依据,清污结束后的最终监测则主要为污染损害取证提供依据。 
  2.6.4.4 监测内容 
  (1)事故现场观测:事故船舶等设施的状态、准确地点、水深、油类排放方式、油品种类、油类通过指定点的宽度和厚度、采集油样、录像、摄影、现场污染情况描述等。 
  (2)油种的鉴别及该油种的理化性质。 
  (3)跟踪浮油:漂浮油带的宽度、长度、厚度、漂流方向、表层流等。 
  (4)油膜覆盖的范围、覆盖率、形状、色泽、根据船舶装载油量和剩余油量估算溢油量。 
  2.6.4.5 监测项目 
  (1)气象要素:风向、流速、气温、气压等。 
  (2)水文要素:水温、水深、表层流、水色等。 
  (3)水质:溶解氧、生化需氧量、pH值、油类等。 
  (4)底质:沉积物类型、氧化还原电位、油类等。 
  (5)生物:浮游生物、鱼类试捕(含水底栖生物)。 
  2.6.4.6 样品保存及监测方法 
  按有关规定执行。 
  2.6.4.7监测结果 
  包括文字报告、有关图集、监测数据汇编、相集、录像。 
  2.7 索赔与赔偿 
  关于油污损害的索赔和赔偿,按《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务院规定的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具体办法执行。 
  2.8 应急计划修订 
  2.8.1 修订时间 
  每年进行一次小修订,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2.8.2 主要修订内容 
  溢油应急计划因下列情况需定期修订,使其符合实际和更加完善: 
  (1)由于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及政府机构的发展,需对应急组织机构和政策作相应调整。 
  (2)通过日常溢油演习和实际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取得的经验等,对计划进行完善修订。 
  (3)根据环境敏感区的变化,应急技术的进步,设备的报废等情况进行修订。 
 
 
3 溢油应急反应 
 
  溢油应急反应是溢油应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溢油发生后的全过程。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反应过程主要包括评估溢油风险、优化清污方案、调配应急资源、按事故等级采取应急反应行动。 
  3.1 溢油应急反应程序图(附图3.1略) 
  3.2 溢油事故报告 
  船舶发生溢油事故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首先向距事故发生地最近的海事机构报告。 
  此外,发生溢油事故的最初报告也可能来自主管机关的巡逻艇、任何其他船舶、码头、设施和其他部门及个人。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溢油或可能引发溢油的事故后均有义务立即向最近的海事机构报告,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为溢油报告提供便利,不得阻拦。严禁谎报和不实报告。任何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南京海事局总值班室报告或向其所属海事处报告。紧急报告电话如下: 
  各级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溢油应急指挥部报告。溢油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也应及时通报相关海事海事机构。受理报告应了解如下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的船舶名称、所属单位及确切地点。 
  (2)造成污染的油种、数量、飘流方向及现状。 
  (3)记录报告人姓名、单位、电话或联系方式。 
  3.3 溢油事故的初始评估 
  溢油应急指挥部接到溢油报告后,除要求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对溢油的泄漏和扩散等情况继续报告和做出补充报告外,还要立即对溢油事故进行初始评估,通过初始评估,尽快确定报警(通报)部门和采取应急反应措施。 
  初始评估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溢油源的类型、溢出油的种类、事故的地点、事故原因、气象、水流等,评估溢油的可能规模,初步预测溢油的扩展趋向。 
  (2)对溢油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3)评估溢油对人身安全、公众健康构成的威胁。 
  (4)评估溢油对周围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害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 
  3.4 报警(通报) 
  溢油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在指挥部设立应急指挥办公室协调指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发出溢油事故警报(通报),警报的主要部门如下(按事故等级)。 
  (1)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南京海事局及其所属的相关海事处。 
  (3)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如溢油事故影响或可能影响下游相关水域,则向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水域的溢油应急指挥部报警。 
  (5)应急反应队伍、监测监视部门。 
  (6)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 
  3.5 进一步评估 
  3.5.1 溢油事故进一步评估的信息来源 
  (1)溢油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的继续报告和补充报告。 
  (2)接受报警或通报单位和个人的反馈意见。 
  (3)监视监测系统对溢油扩散信息的报告。 
  (4)溢油漂移扩散模型对溢油扩散的报告。 
  (5)根据周围环境敏感图的分析。 
  (6)智能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 
  (7)其它途径提供的溢油污染信息。 
  3.5.2 进一步评估的内容 
  (1)根据尽可能准确的溢油和环境条件资料,采用溢油模拟预报系统预测溢油在未来的轨迹和归宿,评价不同程度、不同内容溢油影响的范围。 
  (2)结合模拟预报结果和监测结果,在环境敏感图上了解溢油轨迹和归宿对主要敏感资源的威胁,包括:威胁可能性、威胁范围、距离远近、最短威胁时间、优先保护顺序等。 
  (3)在智能信息系统的支持下,根据溢油风险、应急设备和人员分布等情况,评估本地区应急反应的人力、设备、器材是否能满足应急反应的需要,是否需要其他地区的支持,以便进一步确定溢油应急反映行动方案。 
  3.6 应急反应对策 
  3.6.1 现场指挥采取的对策 
  一旦接到溢油事故报告,指定的现场指挥应立即赶赴现场。 
  在指定的现场指挥到达现场前,由最先到达现场的海事监督人员中级别最高者担当临时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临时现场指挥)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确定溢油事故现场的准确地点和溢油原因(包括船名、船型、碰撞/搁浅、 船东/货主),及时向溢油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紧急处置。 
  (2)及时报告溢油种类、溢油事故的规模(包括油迹的长、宽、形状、颜色),现场风速、水流状况及浮油漂流动向,组织必要的监视监测,并定时(一般为10分钟)向溢油应急指挥部报告溢油漂流动向。 
  (3)及时根据现场情况预测并报告进一步溢油的可能性,判断溢油应急反应等级,责令责任方采取可能做到的一切防溢油措施,要求应急指挥部迅速调动应急队伍及装备。 
  (4)溢油应急队伍及装备到达现场后,组织指挥现场溢油围控和清除,并根据溢出油种类、规模、地点、扩散方向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5)采取任何应急反应行动,均应根据溢油规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相应的应急等级,并及时报告溢油应急指挥部。 
  3.6.2 溢油应急指挥部采取的对策 
  接到溢油事故报告后,迅速指派现场指挥赶赴现场,并在各方面全力支援、接应和指导现场对抗溢油的应急反应行动。 
  迅速启动监视、监测和智能信息等支持系统,必要时召集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根据现场指挥提供的溢油应急等级,紧急评估溢油事故的环境污染风险,拟定应急方案,并通过组织指挥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库网络系统和后勤保障系统等作出如下反应: 
  (1)及时报告上一级溢油应急指挥部。 
  (2)迅速组织及指派专业溢油清污队伍携应急反应设备赶赴现场。 
  (3)根据应急等级通报相关的溢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采取相关的对抗溢油措施。 
  (4)指派船艇对溢油源周围水域和溢油区域实行警戒或交通管制。 
  (5)必要时请求实施溢油扩散空中监视和溢油控制与清污作业空中支援。 
  (6)重(特)大溢油事故,向上一级溢油应急指挥部请求应急援助,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企业、附近居民开展预防溢油污染的应急反应行动。 
  3.6.3 溢油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采取的对策 
  接到溢油应急指挥部关于溢油事故情况通报后,发出紧急报警或类似的紧急通报,告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接到报警或通报后,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在职责范围内迅速采取尽可能的应急反应行动以控制和消除危害,包括后勤保障和空中支援等,并将行动情况及时反馈给溢油应急指挥部,同时应做好应急行动中的情况记录。 
  3.6.4 敏感资源的保护 
  3.6.4.1 敏感区的分布 
  长江南京段环境敏感区及易受损害资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生态自然保护区。 
  (2)生活用水取水口。 
  (3)水产养殖区。 
  (4)工业用水取水口。 
  (5)风景旅游区。 
  (6)岸线。 
  3.6.4.2 保护原则 
  (1)一旦发生溢油污染,首要目标是保护重要区域和控制溢油扩散,以减少污染损害的程度,其次是清除污染。 
  (2)通知敏感区保护目标,首先动用本单位的防护能力,进行防护和控制。 
  (3)如果本计划拥有的应急设备、人力、材料不足以对所有敏感资源提供全面保护,则必须按优先顺序,首先保护好最重要的区域。 
  (4)确定优先保护顺序时应考虑以下多种因素: 
  ①该区域对油污染的敏感性、易受损害的程度。 
  ②保护某种特定资源的实际效果。 
  ③清除作业的能力和可能性。 
  ④季节影响的程度。 
  现场指挥必须综合以上各种有关因素,确定敏感资源的优先保护顺序。 
  (5)本计划对敏感区和资源优先保护的基本顺序为: 
  ①生态自然保护区。 
  ②生活用水取水口。 
  ③水产养殖区。 
  ④工业用水取水口。 
  ⑤风景旅游区。 
  ⑥岸线。 
  3.7 溢油的控制与清除 
  3.7.1 选择适宜对策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围控、回收或清除水面溢油,防止其漂及岸边,污染岸线。 
  根据不同的环境条件(风、浪、流、温度、环境敏感资源)和溢油特性(黏度、挥发性、溶解度、油膜厚度、风化程度等),选择适当的水面和岸上清除对策,选择参考见表3-1,可供选择的主要对策见表3-2。 
  选择清污对策时,必须考虑是否具有专门或替代的设备、器材和材料,同时还要考虑相应的辅助设施及配套设备,如: 
  (1)围油栏拖带船及指挥船。 
  (2)回收油接收设施。 
  (3)溢油分散剂喷洒设备和载带船舶或飞机。 
  (4)回收废油及污染物的处置设施等。 
  3.7.2 明确清污作业限制要求 
  3.7.2.1 围油栏围控 
  (1)在浪高水域,溢油可能会溅过围油栏,发生溅油的条件如下: 
  ①波浪高度高于围油栏的水上部分。 
  ②波浪波长与波高之比小于5-10∶1。 
  (2)水流流速较大时会影响围油栏的滞油性能,流速对围油栏的垂直分量达到0.7节时为临界流速,必须采用减少垂直分量的办法才能提高围油栏的滞油性能,包括: 
  ①避免使围油栏沿与水流流向垂直的方向布放,以降低作用于围油栏的垂直流速分量。 
  ②在使围油栏与水流之间形成一定角度的同时要考虑各阶段围油栏连接后的整体刚性。 
  3.7.2.2 撇油器回收 
  (1)水面比较平静时撇油回收效果较好,但在风浪大情况下一般不能使用,具体限制如下: 
  ①风可以卷起轻质油,使其离开水面。 
  ②波浪较大、特别是出现短波和骇浪时,撇油器不能跟随波浪,使其性能受到影响。或使撇油器的集油机构移动,离开水面油膜,影响回收。 
  ③急流使溢油在围油栏下面逃逸,高流速使水面溢油太快地移过撇油器的集油机构,不能有效回收。 
  (2)溢油粘度是影响撇油器回收效果的主要因素,具体限制为。 
  ①溢油粘度大于2,000 cst时,一般撇油器不能正常工作。 
  ②溢油在风蚀过程中粘度会显著上升,严重乳化的原油粘度甚至高达130,000-170,000 cst,影响撇油器的有效性。 
  ③对于高倾点的原油和沥青球,可采取油拖网作为撇油装置替代一般撇油器。 
  (3)油膜厚度是决定撇油系统有效性的另一重要因素,只要油膜有足够的厚度,则几乎任何一种撇油装置都是有效的,而当积聚的溢油减少时,撇油器的回收效率都会下降,简单的撇油装置(如抽吸型撇油器)受油膜厚度影响最为明显。 
  (4)在撇油器工作环境中如果有杂物,则可能使撇油器的运行发生障碍,某些撇油器如亲油型撇油器,对杂物很敏感。 
  3.7.2.3 化学消油剂 
  (1)任何情况下使用化学消油剂,均应经溢油应急指挥部批准。并且喷洒化学消油剂最好使用专用的喷洒设备,如无专用喷洒设备,也可使用船上的消防泵代替。 
  (2)决定是否使用化学消油剂,应考虑下列因素: 
  ·在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有火灾、爆炸等危险,以及危及人命或设施安全的不可抗拒的情况下。 
  ·对于物理、机械的方法难于处理的溢油,采取化学消油剂促使其向水体分散所造成总的损害比把溢油留在水面上不处理的损害小。 
  ·溢油可能向水产养殖区、环境敏感区移动,威胁着商业利益或对环境有损害,并且在到达上述区域之前不能通过自然蒸发,或风浪流的作用而自行消散,也不能用物理方法围控和处理。 
  ·溢油的类型及水温适合于化学分散(一般来说,水温需高于拟处理油的倾点5℃以上),气象等条件宜于分散溢油扩散。 
  (3)限制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原则 
  下述情况不宜使用化学消油剂,但发生或可能发生有火灾、爆炸等危险,以及危及人命或设施安全的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 
  ·溢油为汽油、煤油等易挥发的轻质油,或呈现彩虹特征的薄油膜。 
  ·溢油为难于化学分散的油,例如有高蜡含量、高倾点的大庆原油、华北原油等。 
  ·溢出油为在环境水温下不呈流态或经过几天风蚀后形成有清晰边缘的“巧克力奶油冻”样的厚碎片。 
  ·溢油发生在封闭的浅水或平静的水域。 
  ·溢油发生在环境敏感区或电厂冷却系统的吸水口。 
  3.7.2.4 现场焚烧 
  现场焚烧可在短时间内烧掉水面大量的溢油,作业简单,所需后勤支援少。但应做到注意避免以下问题: 
  焚烧地点应远离码头、岸边设施、环境敏感区,且应防止诱发二次燃烧。 
  如采取现场焚烧,则要在溢出后1-2天内(油包水乳状液中含水量不小于30%),且风、浪较小时进行。 
  3.7.2.5 岸线清除 
  岸线溢油的清除一般可直接进行,正常情况下不需要专用设备。根据油品的种类和数量、污染的地理范围、受到影响的岸线长度和自然状况制定岸线清除方案。岸线清除通常有以下三个阶段: 
  (1)清除重污染物及浮油。 
  (2)清除中度污染物、搁浅于岸线的油及被油污染的岸边泥沙。 
  (3)清除轻度污染岸线污染物及油迹。 
  大区域的污染清除的方法由岸线类型决定,漂到岸边的浮油应尽快地围拢与收集,以防止流到未被污染的岸线。可使用泵、真空罐车或油罐拖车收集浮油,若车辆无法到达,可使用桶、勺、或其他容器捞起溢油,再将装油的容器用船运走。此外,还可使用适量的吸油材料。待流动的溢油清除后,对于沙滩可用铲车收集被油污染的砂石;对其他类型的岸线,通常可用高压水或分散剂清除污油,用凉水或热水冲洗取决于设备性能及油的种类,一般情况下水温大约加热到60℃并以10-20升/分钟的水流喷射冲洗,同时必须将冲洗下来的油污水收集起来。 
  3.7.3 溢油清除的原则 
  (1)对于非持久性油类,如:汽油、轻质柴油、航空煤油、轻质原油等: 
  ·一般不采取回收方式,让其挥发。 
  ·当有可能向附近敏感区域扩大时,可使用围油栏拦截和导向。 
  ·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下,可使用化学消油剂,使其乳化分散,但应按程序严格控制用量。 
  (2)对持久性油类,如柴油、中、重质原油、船舶燃料油、重油: 
  ·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浮油回收船、撇油器、油拖把、油拖网、吸油材料以及人工捞取等方式,尽量进行回收。 
  (3)以下情况可暂不采取清除行动: 
  ·溢出量较少,岸线或资源不受威胁。 
  ·溢油为挥发性(非持久性)油类。 
  (4)可暂不采取清除行动的原则: 
  ·进行清除比自然清除更有害。 
  ·不能确定清除方法的有效性。 
  3.8 回收油及油污废弃物的处置 
  溢油现场清除收集起的油,通过炼油厂、污水接收处理站或油的回收装置(如综合油污回收船上的油水分离器)进行处置。如果岸线清除后,由于油的风化以及油中渗入了细沙、碎石、泥土,就必须考虑其他方法,如直接倾倒;埋于陆地以利于土壤改造或作为次等级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焚烧等。处理的方法取决于油和碎石的数量及类型、环境因素及费用,具体由环保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3.8.1 回收油再利用 
  回收油再利用是处置回收油的第一方案,当回收油的质量符合一定要求时(如:油可以泵吸;油内固体含量低等),通过炼油厂、污水接收处理站或油的回收装置(如综合油污回收船上的油水分离器)处理后的回收油可直接或掺合于燃油中再利用。 
  对未乳化油可使用重力分离法分离出其中的水分。对“油包水”乳化油,可将其加热到时80℃或使用破乳剂破乳,然后再用重力法进行分离。 
  3.8.2 直接填埋 
  可把含油量低于20%的油污砂石或油泥倾倒在指定的填埋场,填埋时应避免造成地下水受到污染,此外,还可填埋于陆地以利于土壤改造或作为次等级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 
  3.8.4 焚烧 
  油类焚烧会引起烟气扩散,而且很难实现完全燃烧,会产生焦油状的残余物,因此应注意焚烧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焚烧装置应安装净化装置,并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许可后,方可进行。 
  3.8.5 增强生物降解 
  通过生物降解的方法可以处理油和含油废弃物。陆地上的油需与潮湿的营养基混合。降解率取决于温度、可得到的氧气含量以及氮、磷等养料量。采用生物降解泥土温床法,并通过定期通风、追加磷、氮肥料,则可提高生物对油的降解率。 
  3.8.6 存储注意事项 
  清污作业结束后大量的油污砂石需要处置,在不能及时运走的情况下,必须临时存储这些油污砂石,为收集和最后处理提供缓冲余地。对于岸线被清除的油污砂石,将其暂存岸边的运输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从岸边运到暂存点,过些时间再运到最后处理场所。 
  存储前应尽可能地从油污碎石中将污油分离出来,以便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污油处置。经收油机和吸油材料回收的油可直接暂存于油轮舱内,靠岸后即可用罐车运至指定处理场所。如果没有特别的容器,从岸边回收的油可用土墙围起来,或装入加厚的塑料袋(或其他防油袋)简单存放并保证油不溢出来。临时存油的地方应选择非敏感区域,避免由于受到油的侵蚀而干扰植物生长。将油运走后,存放场所应尽可能恢复原来面貌。 
  3.8.7 溢油应急设备的清洗与保养 
  围油栏在使用后需清洗及修补,存放时避免阳光直射。 
  撇油器用完后可用柴油清洗,不能用分散剂或洗涤剂清洗,以免影响撇油效果;撇油器的动力装置应予以保养,避免受到潮湿酸性气体的腐蚀;撇油器中的塑料及橡胶带应避免阳光直射。 
  溢油应急船用完后,被油沾污的部位及各种设备需予以清洗,动力设备需予以保养。 
  3.9 后勤保障 
  3.9.1 人力物力支援 
  (1)与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联系,为应急人员提供交通、住宿、衣食、医药、安全设备,如: 
  ·采购供应应急人员的生活物资,如食品、饮用水。 
  ·提供应急人员的休息及住宿场所。 
  ·应急人员安全保护服装、工具。 
  ·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及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2)与港口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如下物资: 
  ·应急人员休息船。 
  ·应急人员轮换运输船舶、车辆。 
  ·燃料供应及后勤供给船舶。 
  (3)安排清污设备现场维修人员及所需设备。 
  3.9.2 设备补给和后勤补给供应 
  在重大溢油事故现场指挥部附近设立后勤支援整备区,用于人力、物力、车船的集结和设备的维修。此外还要设立后勤补给供应线,为备件、燃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保障。 
  3.10 索赔取证和记录 
  3.10.1 溢油量的查验 
  由溢油应急指挥部认定的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正机关对损害情况鉴证,并出具报告,作为索赔依据。 
  具有水域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所出具的报告,作为索赔依据。 
  3.10.2 油品指纹鉴定 
  由交通部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站以及海事系统污染事故监测网或国家级的分析鉴定试验室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分析鉴定,并出具报告,作为索赔依据。 
  3.10.3 环境污染状况监测 
  由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监测中心检测,并出具监测报告,作为索赔依据。 
  3.10.4 清污费用核算 
  有关应急队伍应尽快向应急指挥部提交用于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记或《航海日志》摘录。 
  ·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污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清除效果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报告或证明材料。 
  3.10.5 污染损害费用 
  如果采用行政调解方式,则可由应急指挥部调查、核实,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 
  如果为庭审方式,则由起诉方提供: 
  ·用于污染损害索赔的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受溢油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受污染损害(水产、旅游、生物、设施、器具等)的清单,注明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养殖或自然生长状况、受损前后经济收益证明材料等。 
  ·有关单位或部门对污染损害的鉴定报告。 
  ·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照片、录像、标本等材料。 
  3.11 污染损害场所的恢复建议 
  当受到溢油污染损害的场所,如旅游、水产养殖区、农作物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所受的污染影响时,由应急指挥部在溢油应急反应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适当的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并提出环境恢复费用预算。 
  3.12 应急反应结束 
  溢油应急指挥部根据溢油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宣布应急反应结束,指挥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调查,有关污染损害材料尽快汇总上报。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检查参加单位出动及配合情况; 
  ·清点动用的器材、设备及回收情况,将设备和器材进行清洗和维修; 
  ·清点、归还临时调用的设备、器材; 
  ·对清除效果进行评估; 
  ·总结经验,提出对应急反应的修改意见。 
 
 
4 信息发布 
 
  4.1 介绍 
  在溢油发生的最初阶段,应尽力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尽早通过新闻单位将消息透露给公众,以便得到他们的支持。 
  4.2 溢油事故的消息发布 
  由溢油应急指挥部(或政府的协调人)发布溢油事故的第一条消息,指挥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宣传媒介联系和公共信息发布,所有对外发布的信息均需先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认可。 
  现场指挥应提供帮助,包括收集、准备和拟定向新闻媒介发布消息的稿件,并及时提交溢油应急指挥部。 
  参加应急行动的其他政府部门或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每隔四小时向溢油应急指挥部报告行动进展情况,必要时应随时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发布溢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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