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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1 生效日期: 2002-04-11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2]50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区在中卫、彭阳等7县(市、区)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最近,国务院已正式批准我区为扩大改革试点省(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按照中央提出的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去年7个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今年我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区)为银川郊区、贺兰、大武口、陶乐、灵武、中宁、同心、盐池、红寺堡、固原、西吉、海原、隆德、泾源等14个县(市、区)。请以上县(市、区)按照宁党发[2000]31号文件的规定,于2002年5月10日前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二、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各县(市、区)在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过程中,必须全面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要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要素,规范税费征收行为,严格村内公益事业筹资和“两工”筹劳程序,坚决杜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是我国政权建设的基础。要合理确定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原则上要留给乡镇,用于乡镇原五项统筹开支。农业税附加收入要全部用于村级开支,及时划转,不得截留挪用;村级开支确有困难的,财政部门要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关系到农村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三、扎实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国家与农民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也涉及到农村上层建筑的重大变革。各县(市、区)在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必须相应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等配套措施。乡镇机构改革,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政事分开;综合设置乡镇党政机构,精简人员编制;大力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认真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保证乡镇机构改革取得实效。农村教育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调整教育布局、优化教师队伍。对此,各县(市、区)可选择部分乡镇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全面进行。村级组织改革,主要是合并行政村组、精简村组干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行政村组规模、干部编制和报酬,切实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四、试点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2001年已经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区),今年要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下,进一步修订、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对部分村组、农户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如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和税赋等不符合实际的情况,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整意见,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对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一刀切”的做法,造成相邻的乡与乡,村与村,甚至户与户之间事实上的不公平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解决;对群众来信来访事件,要认真对待,做好记录,指定专人调查并及时解答,绝不允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防止矛盾激化;对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绝不允许截留挪用。 
  2002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7号文件,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首先要建立和充实税费改革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发生变动的,要尽快调整领导小组,并报自治区税费改革办公室备案;去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税面积等没有向农民公布的,今年要及时进行补课,并对去年调查数据进行核实;对自治区安排的一次性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不允许截留挪用。 
  五、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中央对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包干使用,自治区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各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数额;今年试点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其账口径与去年7个县(市、区)完全一致;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对自治区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要不折不扣地用于乡镇原五项事业及行政村的支出。对去年改革中发生资金拨付方面的问题,要限期进行纠正,否则,要扣减该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加强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督查。其重点是,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是否属实,确定的农业税常年产量是否合理,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是否得到农民认可,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乱收费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就学、农村用电、农民建房等乱收费和报刊摊派是否得到有效治理,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是否科学合理。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试点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各地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指导督查,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切实防止农民负担的反弹。 
  七、两个政策性问题。一是停止征收农村“三提五统”和屠宰税。今年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全区范围内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三提五统”和屠宰税。二是2002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区),各项基础数据仍以1999年为准。 
 
 


200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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