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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3 生效日期: 2003-11-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3]84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妥善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减少森林火灾损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实践,编制本预案。 
  一、预案的启动 
  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按照本地区重大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凡有下列情况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一)火场跨越市级或省级行政界限且受害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正在燃烧且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临安西天目、庆元百山祖、龙泉凤阳山、泰顺乌岩岭、临安清凉峰、开化古田山、遂昌九龙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四)连续燃烧24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六)严重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七)其他需要省里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处置的程序 
  (一)省防火办接到上述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省防火办副主任、主任及省指挥部副指挥、指挥报告,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和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二)省防火办值班员按照省指挥部领导的指示,立即向火灾发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火场情况拟定紧急处置方案。 
  (三)省指挥部或省防火办及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实施紧急处置方案,由省防火办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下达执行,并确定指挥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四)根据火情需要,省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和省防火办主任应亲自或指派指挥部其他成员赴火场督查。必要时,经省指挥部指挥批准,成立省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织、协调、督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五)特别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省长办公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由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应及时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国家林业局。 
  三、预案的实施 
  (一)组织领导。接到重大森林火灾报告后,省指挥部必须有一位副指挥在省防火办坐镇指挥,省防火办集中力量投入火灾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从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同时,省指挥部领导或指派的成员带领林业、公安、驻军、武警等有关部门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组织、协调、督促地方处理火灾事故。 
  (二)扑救原则,1.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人身安全。2.牺牲局部,保全全局,开辟林火隔离带,阻止林火蔓延。3.火场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人员,防止死灰复燃。 
  (三)力量组织。以专业扑火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 
  第一梯队为本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由县级指挥部调动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干部、群众组织扑救。必要时,市级指挥部可调集辖区内其他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第二梯队为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队。由市级指挥部商请当地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队进行支援。需跨市支援的,由省指挥部商请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就近调动。 
  第三梯队为解放军部队。根据扑火需要,由省指挥部商请省军区就近协调驻军支援。 
  (四)通信联络。有关市、县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与有线、无线通信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运用现代通信设备,迅速开启森林防火有线、无线通信网和卫星电话、卫星林火监测终端及车载移动转信台,保证火场内部、火场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省防火办的通信畅通无阻。通信部门应按照应急通信的规定办理。(五)火情监测和气象服务。省级气象部门负责火精卫星监测,县级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子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并及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和省防火办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六)灭火机具,省指挥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10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各市级指挥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300-5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各县级指挥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100-2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指挥部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七)后勤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后勤保障供应。各部门和单位应为灭火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八)秩序维持。各级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派出人员负责维持火场秩序,保证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火案查处。对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由市级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依法惩处肇事者和责任者,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省防火办。 
  (十)宣传报道。按照森林火灾报道的相关规定,重大森林火灾有关新闻稿及相关材料须经县级以上防火办严格审查后再作报道。对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按有关规定由省指挥部指定发言人发布。 
  (十一)善后处理。对处在危险地段群众的抢救、疏散、安置,对扑救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及对灾民基本生活的保障等,各级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妥善处置。 
  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将任务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具体人员,并报省防火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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