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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止上路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2 生效日期: 2003-11-12
发布部门: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限摩”、“禁摩”成果,统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车型和排量标准,规范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管理,促进首府南宁交通和营运秩序的根本好转,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内各路段停止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上路行驶;从2003年11月17日起,办理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为做好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止上路行驶期限和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 
  (一)停止上路行驶期限。现有已经在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发动机排量大于50CC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以及有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均为超排量或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这些车辆在城市各路段上路行驶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止。从2004年1月1日起,发动机排量大于50CC以及有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车禁止在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内各路段上路行驶,所有上路行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发动机排量在50CC(含50CC)以下,无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以下简称为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二)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间。新购买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车管部门从2003年11月17日起开始为残疾人办理新车注册登记。 
  二、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使用、车型和标准 
  (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限于下肢残疾人行走的代步车,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是符合驾车条件、取得驾驶证照的下肢残疾人员。 
  (二)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其发动机排量必须为50CC(含50CC)以下,车速为25公里/小时以下,无后载人座位,取得国家产品质量技术鉴定(即“CCC”)认证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现推荐重庆嘉陵集团生产的型号为JL50QZC-5、JL50QZC-2B以及符合本通告规定的车型和标准的其他车辆为本市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三、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办法 
  (一)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以下身体条件: 
  1.年龄18—70周岁; 
  2.下肢残疾,上肢齐全、灵活、有力、活动自如; 
  3.视力:双眼均为4.9以上(包括矫正视力),视力矫正前必须达到4.6; 
  4.辨色力:无赤绿色盲、色弱; 
  5.听力:左、右耳距离音叉50厘米能辨清声音方向; 
  6.心、肺、血压正常,无精神病。 
  (二)指定南宁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为申请新车注册登记残疾人的体检定点机构。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须到该体检定点机构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合格的,发给体检合格证明并准许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免收体检费用。 
  (三)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向公安车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购车发票,并复印一份留车管部门存档; 
  2.车辆出厂合格证; 
  3.个人居民身份证; 
  4.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 
  5.身体检查合格证明; 
  (四)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须是本市(含市辖12个县、区)长住户口的居民,每人只能办理一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五)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办理本市过户,仅限于符合驾车身体条件的残疾人。 
  (六)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由车管部门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简化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每两年审验1次,免收费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每6年换1次证,换证时进行身体检查,免收费用。 
  (七)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须进行车辆检验: 
  1.灯光照明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CC; 
  3.最大设计车速小于25公里/小时; 
  4.车身外廓尺寸长不超过2米,宽不超过0.8米,高不超过1.1米; 
  5.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后工具箱不能改装成搭乘装置; 
  6.必须具有手柄启动装置; 
  7.座位必须坚实稳固,具有前后调节装置,座位扶手具有高低调节装置; 
  8.便于残疾人上下,并有安放拐杖的固定附件; 
  9.必须是四冲程发动机; 
  10.后轴必须有差速装置; 
  11.当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发动机排量有“大排小标”疑问时,应进行发动机功率检测,并辅助进行坡道行驶动力检验,以确定发动机的真实排量。 
  (八)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残疾人到车管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由车管部门负责全程代办。在2003年12月31日下午5时前办理注册登记的免收全部费用。逾期办理的,费用自理。 
  (九)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由车管部门发给《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每两年检验1次,免收全部费用。 
  (十)新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准搭人,不准从事营运活动。除临时管制路段外,在市内街道一律按非机动车线路行驶,并免收市内路桥费。 
  四、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置换办法 
  (一)为体现对残疾人的照顾,减轻残疾人在置换车辆中的经济损失,杜绝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非法行驶,采取旧车统一回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和购买新车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的办法,鼓励残疾人支持和配合本次车辆置换工作。 
  (二)回收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2003年11月17日开始进行。凡已在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发动机排量大于50CC及有后载人座位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规定时间内由残疾人车主本人持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车证》、旧车牌照和《残疾人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陪护人乘坐证》到指定旧车处置地点交车和牌证的,车辆不分新旧,将给予如下旧车回收经济补偿: 
  1.在2003年11月17日—12月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1000元的经济补偿。 
  2.在2003年12月2日—12月1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800元的经济补偿。 
  3.在2003年12月12日—12月2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600元的经济补偿。 
  4.在2003年12月22日—12月31日下午5时前交车和牌证的,每辆车给予400元的经济补偿。 
  5.2003年12月31日下午5时以后交车和牌证的,按报废车处理。 
  (三)每个残疾人车主凭原车牌证只能得到一辆车的回收经济补偿。无牌无证和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以外的车辆不属回收经济补偿范围,回收按报废车处理。 
  (四)回收后的旧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按有关评估和监督程序交物资回收部门进行解体处理,不准变卖、拼装和再上路行驶。 
  (五)凡持有本市(含12个县、区)长住户口,符合驾车身体条件,在2003年12月31日下午5时前购买符合本通告规定要求的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并进行注册登记的下肢残疾人,凭取得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证》和个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购买车发票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残联申请,将给予一次性购买新车经济补助500元。购买新车经济补助以公安车管部门受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为准,每人只能一次,不购买新车和逾期购买新车的不在补助范围。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本市停止使用的超排量和旧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得在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内各路段上路行驶。违者,执法部门依法查扣没收,强行报废解体。 
  (二)购买符合本通告规定要求新式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残疾人,必须到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无牌无证上路的,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已注册登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行驶中有违章行为的,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变更发动机、车架、颜色时,必须到车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车主擅自变更的,扣留《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号牌,强制车主恢复车辆原技术状况。因车主擅自改装、改造引起车辆结构、形状、外廓尺寸和其他技术参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按强制报废处理。 
  (五)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棚盖以及带人和载货装置,违者扣留《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号牌,强制恢复车辆原技术状况。 
  (六)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置换工作中,没有按本通告的规定为残疾人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车辆回收经济补偿和购车经济补助等手续的,或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不依法行政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一经查实,要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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