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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8 生效日期: 2003-11-08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3]136号

  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 
  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是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神圣职责,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一把手是当地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主管领导、林业部门领导等是直接负责人。按照温家宝总理的要求,衡量一个地方的森林防火责任制是否落实的标准有五条:一是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健全稳定,人员高效精干;二是责任到人;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上述要求,逐条加以落实。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拿出具体办法,加强对落实防火责任制的考核,并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和通报制度,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到实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逐级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特别是要落实乡、镇、村组和驻林区单位的行政领导责任,真正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员、山头、地块。 
  二、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各区县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宣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知识,宣传火场安全和火场自救常识。各新闻单位要积极播发森林防火宣传材料和公益广告,扩大教育面。区县、乡镇政府要组织森林防火宣传队,进山入林宣传教育群众。要在林区主要道路旁制作森林防火宣传牌(栏),在林区的山口关卡悬挂森林防火警示牌及火情报警电话。在山区防火宣传要做到不漏村,不漏户,不漏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三、切实加大火源管理力度,消除火灾隐患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火源管理,严格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坚持依法治火,坚决依法查处违法用火行为,对精神病患者、痴呆人及未成年人,必须落实监管措施,防止因管理措施不力引发火灾。 
  四、切实加强扑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做好防火后勤保障工作 
  各区县、乡镇和林业基层单位都要对现有的扑火机具、通信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使之处于良好状态;林区乡镇、林场要配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各级都要组建专业、半专业的扑火队,林区村组落实足够的义务扑火队。要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和义务扑火队进行训练,使其能够适应实战要求。 
  五、坚持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 
  各区县、乡镇(街办),各森林防火单位及相关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要切实加强火情监测和预报,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在及时组织扑救的同时,按规定迅速逐级上报,绝不能隐瞒不报或虚报。 
 
 
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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