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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1 生效日期: 2002-02-2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各绩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确保国家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将《重庆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共同富裕”的战略构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地区之间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我市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原则是 
  (一)保证既得利益和现行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 
  (二)中央财政返还所得税增量全部用于对区县(自治县、市)的转移支付。 
  (三)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 
  (四)统一规范,便于操作和征管。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分享范围和比例。除铁路运输、市邮政局、开发行市分行、农发行市分行、工行市分行、农行市分行、中行市分行、建行市分行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改革前属中央级收入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和市级收入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市稽查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市级共享收入,按2002年中央、市级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市级分享40%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市分库。 
  改革前属区县(自治县、市)级收入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区县(自治县、市)级共享收入,2002年按中央、区县(自治县、市)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区县(自治县、市)分享40%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区县(自治县、市)中心支库或支金库。 
  新办的中央和市级企事业单位、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市级共享收入。 
  新办的区县(自治县、市)级企事业单位(不含金融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区县(自治县、市)级共享收入。股份制和联营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有中央和市级参股或作为联营方的,先作为中央与市级共享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市分库。其中涉及区县(自治县、市)参股或作为联营方的,按区县(自治县、市)所占股份比例、投资比例或章程、合约、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享的所得税上划基数和地方留成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区县(自治县、市)。 
  以后年度根据中央规定另定所得税分享比例。 
  (二)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各区县(自治县、市)上划中央的所得税基数,通过市财政返还区县(自治县、市)。具体计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三、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中央返还的所得税增量,采用规范的方法合理分配。享受转移支付的区县(自治县、市),市财政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予以补助未享受一般转移支付的区县,市财政根据其所得税收入增长情况,在中央返还增量中采用专项转移支付办法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要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管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市国税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市级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区县(自治县、市)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于中央的所得税、市级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区县(自治县、市)金库的,一经查实,相应扣减中央和市对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数返还。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区县(自治县、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将相应扣减对该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数返还。 
  五、改革方案的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市分库和区县(自治县、市)中心支库或支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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