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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赴各类伤亡事故现场做好组织领导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7 生效日期: 2003-11-07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3]153号
川办函[2003]153号 
 
  为有效防止伤亡事故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要进一步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各类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1]85号)精神,切实做好各类伤亡事故现场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各级、各部门领导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赴现场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有关政府和部门领导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做好抢救组织领导工作。 
  (一)1次死亡1-2人的一般事故,事故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1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事故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所在地的市(州)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州)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1次死亡10-29人以上的特大事故,除当地市(州)、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立即赴事故现场外,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对跨省、跨地区以及涉及多个省级部门的特大事故,为便于抢救等善后工作的协调,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四)1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和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大的重特大事故,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五)特殊情况按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办理。 
  二、有关政府和部门领导到达事故现场后,要按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预案,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伤员抢救和事故善后工作。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千方百计抢救伤员生命。对重伤员的抢救要把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每个重伤员有1名医生和1名护士专门医护。本地医疗救治单位技术力量不能满足救治需要时,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请求给予支持;上一级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就近组织医疗专家前往事故发生地。 
  (二)在事故抢险救援中,各级政府要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对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按《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的分工尽职尽责,积极开展工作。 
  三、省、市政府根据事故多发区域情况组建应急救援中心和相应的应急救治组织、人员和设施,并指定相应医院进行应急救治,对重伤人员实行人盯人的抢救制度。 
  四、各地要制定《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预案》,并根据现场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及时进行总结,发现问题要及时对预案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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