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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委托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5 生效日期: 2002-02-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价商[2002]11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 十七 条规定,现将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委托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接受拆行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并取得市房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适用本标准。 
  二、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实施拆迁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向拆迁人收取拆迁委托服务费,收取标准按拆迁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为基准,浮动幅度为20%。具体标准由拆迁人与拆迁单位在此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拆迁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收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扩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四、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二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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