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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5 生效日期: 2003-11-05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卫疾[2003]第55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防病中心: 
  狂犬病是法定报告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是常规监测的重点传染病之一。1985年以来,在各级卫生防病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与共同努力下,我国狂犬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是,自1997年起,全国部分省份狂犬病发病又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近3年来,部分地区疫情上升十分明显,发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疾控发[2003]216号《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尽快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趋势,做好我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卫生防病机构应做好狂犬病苗疫苗注射、被犬咬伤患者伤口处理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 
  二、加强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与报告。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狂犬病监测,加强疫情报告的管理,减少漏报,杜绝谎报与瞒报。对出现疫情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责令防病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 
  三、加强被犬伤害者的伤口处理工作。各级卫生防病机构应加强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和处理原则,对被犬伤害的就医者进行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和抗血清,犬伤者的伤口正确处理率要达到100%、疫苗的全程接种率要达到85%以上,从而降低狂犬病发病率和病死率。 
  四、各级卫生防病机构应认真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血清等制品的储备,并加强疫苗正规渠道的管理。 
  五、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狂犬病危害、被犬咬伤后的处理等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引导群众自觉配合实施各项防治措施。 
  六、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及卫生防病部门应定期对上述工作执行、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督导检查。 
 
 
天津市卫生局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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