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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正蓝旗一些单位自行停止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10-23 生效日期: 1982-10-23
发布部门: 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劳动人事保险福利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凡已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及其附属单位,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职工的保险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有些规定根据当前情况需要改进的,经过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个别试点。正蓝旗一些单位自行停止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做好工作,予以纠正。至于因体制改变,需要相应改变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的,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体制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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