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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四大重点区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8 生效日期: 2003-10-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泉政文[2003]2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四大重点区域”是城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城乡建设的总体水平,还直接影响到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今年开展的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中,部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镇以及开发区私人投资企业建筑工程存在严重违反基建程序和质量安全隐患的现象。为加强我市“四大重点区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实现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及国务院302令、省政府65号令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健全机构,完善乡镇、开发区建设管理机构。各地要健全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闽委发[1995]10号文件精神,设立镇乡建设管理机构,充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使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的人员与其所承担管理职责相适应。人员编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进一步强化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职能,使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担负起所辖区内建设管理职责,切实扭转“职责不明、责任不清、人员不足”的局面,使村镇建设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乡镇财政要把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的正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自然村要设立村镇建设兼职协理员,使乡镇建设管理系统化、网络化、规范化,确实做到机构、人员、职能、经费“四落实”,切实扭转村镇建设管理不严的被动状况。 
  二、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监管力度。根据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66号令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辖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在其分管职责权限内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加强所辖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镇、各类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长、开发区负责人的重要职责,特别是主管建设的乡镇长、开发区负责人要对所辖的村镇、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高度负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各项法规和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对辖区内各类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监管责任;加强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立即予以排除;无法确保质量安全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坚决杜绝辖区内违法违规的工程建设行为。市政府将委托市建设局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每半年对上述“四大重点区域”建筑工程执行建设基建程序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督查,对管理不善、造成责任事故者,严肃追究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地、各乡镇、各开发区建设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要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各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规范工程建设申报制度,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城市的统一管理。各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建设工程的管理,各级城镇监察、土地监察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各负其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负起相应的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和制止存在违法违规和安全隐患的建设行为,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乡镇的建设管理机构,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对申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把好审批关,对承担生产性建筑、公共建筑、学校建筑、公共设施以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三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的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应进行严格的审查,严禁无证勘察、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无证监理。乡镇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学校建筑以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三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开工前,要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后应将审批情况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便加强批后跟踪管理,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管理”的局面。乡镇住宅建设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对不符合村镇规划要求、设计图纸不满足现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工程,不予审批。 
  各类开发区建设管理机构,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做好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建立开发区建设服务中心,形成服务网络,为开发区建设提供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人员培训、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一条龙”服务,缩短审批时间。对建筑设计方案符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取“先上车后补票”的原则,边施工、边完善相关基建手续。同时,工程质一监督管理应先期介入,以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但工程建设竣工前必须补齐相关手续,否则不得给予办理验收竣工报备手续并严禁投入使用。 
  四、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乡镇、开发区建设管理机构要对进入本乡镇、工业区内承担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学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的资质和建筑工匠的资格进行检查,对无证勘察、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证监理或越级承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依法查处。逐步完善建筑市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四大重点区域”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可在有条件的乡镇、开发区建设管理机构中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支机构,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派监督人员直接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乡镇、开发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依法管理村镇建设。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村镇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村镇建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乡镇建设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质量责任主体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要加强村镇建设监察工作,加大村镇建设行政执法力度。各县(市、区)要在村镇设立建设监察分队,依法管理村镇建筑市场,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确保一方平安。 
  七、加快村镇工业区建设科技应用步伐。村镇、开发区建设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村镇、开发区建设中要大力加强科技普及工作,积极推广适合村镇、各类开发区建设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工程科技含量。各乡镇要积极推行统一组织、综合开发的工程建设模式,按照村镇规划进行住宅小区的统一开发建设,改变多年来亲帮亲、邻帮邻的建房模式,提高村镇、开发区工程建设整体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 
  八、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质量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各地、各部门要抓好乡镇长、开发区负责人、村干部及建设管理人员的工程建设管理知识和建设法规的培训工作,提高乡镇领导及建设管理人员的素质,并以每年的“安全月”和“质量月”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工程质量安全知识、建房科普知识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民、开发区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并自觉地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逐步形成“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安全管理模式,有效地提高“四大”重大区域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的安全。 
  九、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违章建设问题,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大检查中发现的“四大”重点区域中存在着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置,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的工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拆除和处理;对检查发现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在建工程,责令立即停建,限期进行整改;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与鉴定,该拆除的立即拆除,可加固后使用的工程应采取加固措施,待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对历史遗留问题应根据省政府即将出台的《关于处理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建筑工程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若干意见》分门别类进行处理,坚决彻底消除隐患。 
  十、登记造册,挂牌督办。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市各级政府将对本次质量安全大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工程登记造册,实行挂牌督办,明确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和督促整改责任人,限期落实整改。 
  十一、各地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城市监察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四大重点区域”建设活动的指导和加大监管力度,杜绝违法违规建设发生,从源头上把好工程质量安全关,实现我市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长效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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