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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农村教育集资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3 生效日期: 2001-12-1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1]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的决定》的精神,现就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农村教育集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 
  (一)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征收率 
  凡未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区县(自治县、市)仍继续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区县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在继续实行统筹提留费总量“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的基础上,其中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或保持1998年实行统筹提留费“一定三年不变”前的水平。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经营的农产、联户和乡镇非农业个体户,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计征。 
  乡镇、村、社企业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在乡镇提取企业税前利润总额10%的社会性开支费用中,按30%的比例计征。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办法 
  农业人口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继续按现有征收渠道在征收农业税时一并征收。 
  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经营的农产、联户和乡镇非农业个体户应交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 
  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由财政部门开设“农村教育费附加”专户,由乡镇提出使用计划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教育部门批准,按规定使用(其中10%用于农村成人教育)。 
  农村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修缮及改善办学条件。 
  各乡镇按农村教育费附加入库数的1.5%提取,作为征收部门征收业务费。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集中调剂使用。 
  农村教育费附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标准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农村教育集资 
  (一)农村教育集资的原则 
  未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现有校舍确属危房或不能满足当地义务教育阶段新增在校生规模,以及实施改扩建学校和调整学校布局的需要,可以开展农村教育集资。农村村小集资,应通过村民委员会民主协商决定。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区县可通过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筹集资金改造农村中小学危房。 
  农村教育集资应根据当地经济、教育发展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坚持依法、自愿、量力、专款专用的原则。集资款不得用于非义务教育机构,或者发放教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不得充抵教育财政拨款和农村教育费附加,不得平调。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二)农村教育集资的审批 
  拟开展农村教育集资的乡镇,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请示,报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请示内容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和校舍情况,危房改造或新建、改扩建校舍计划,集资的数额、范围、方式、时间以及管理办法和责任等。 
  (三)农村教育集资的管理 
  农村教育集资款应由乡镇财政开设“农村教育集资专户”,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并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教育集资款的监督管理制度,公开集资收入帐目及其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农村教育集资有关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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