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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5 生效日期: 2001-11-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1]551号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0〕704号文件精神所规定的内容只是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问题,不能比照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条第八款规定,“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照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795号)规定,“对于企业将房屋进行更新改造或装饰装修而发生的费用,凡属按规定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则对其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因此对于该企业装修中的资本性支出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特此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704号 
 
  你局《关于对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餐厅装修费用摊销年限的请示》(津国税外〔2000〕59号)收悉。关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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