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 2001-1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1]28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对所辖农村信用社2001年9月30日前,应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营业税进行清算,并及时办理所欠税款补征入库及多数缴税款的退税手续。 
  二、自2001年10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的2000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余额,不再向国税机关申报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各局原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文件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1]209号)通知规定,对农村信用社2000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批复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0月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