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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支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8 生效日期: 2001-10-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1]25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外国企业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租赁费,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租金所得,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九条及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字第348号]第 条第五项和第 条第三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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