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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贯彻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09-17 生效日期: 1978-09-17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
发布文号:

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呈报的《贯彻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贯彻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
  

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1.原保留公职的人,……;不能工作的作退职、退休处理。
  安置工作后的工资问题。原取消了工资级别,只发生活费的,根据现在分配的工作评定工资级别;原受降级、降薪处分的,工资级别一般不动。工资级别降得过低的,可以适当调整。
  需作退职、退休处理的,工龄应连续计算。退职、退休金的计算标准,按划右派受处分后的级别或后来重新评定的工资级别确定。工资过低维持生活有困难的,计算标准可以适当提高。退职、退休金由所在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所在县、市负责解决。
  2.开除公职的……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来源的,从社会救济中解决,使其能维持当地一般居民或社员的生活水平。在农村无依靠而在城市有亲属赡养的,准其返回城市落户。
  原已离职、退职需要安置的,也照本条规定办理。
  3.因公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救济或劳保待遇。
  原保留公职已经死亡的人,对其家属子女按国家规定给予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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