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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8 生效日期: 2001-07-28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1]15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去年以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使全省农牧民负担水平保持相对稳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但从去年的执法检查情况来看,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影响了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今年是“十五”计划开局的第一年,增加农牧民收入、维护农村牧区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农牧民收入增长缓慢是当前我省农村牧区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农牧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减轻农牧民负担,让农牧民休养生息,是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首要之举。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农牧民负担的行为,切实保障农牧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牧民的民主权利,让农牧民安居乐业,对于维护农村牧区稳定至关重要。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减轻农牧民负担作为一件大事、急事来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 
  为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政策 
  减轻农牧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牧区的一项基本方针,必须长期坚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继续执行提留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今年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农牧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实行比例和绝对额双向控制。提留统筹费提取数额使用情况,及时向农牧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要严格按照青政办[2000]147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征收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决不能以任何理由突破,继续停止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外的其他农村教育集资,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征收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农村牧区中小学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方面,坚决纠正用教育费附加发放教师工资的做法。县、乡农村牧区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及时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税费,履行应尽的义务。 
  要继续落实好“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牧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牧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牧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级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牧民收款收物。对违反“八个禁止”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切实做好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工作。对受灾严重、生活困难的农牧户,要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乡统筹费和村提留。对因执行减免政策而减少的税费收入,不得分摊到其他农牧户。同时,禁止在灾区、贫困地区向农牧民搞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的集资或募捐活动。 
  各地在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小城镇建设中,一定要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绝不能搞强迫命令,增加农牧民的负担。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牧民无偿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的原则,不留投资缺口。不得违反农牧民意愿,干预农牧民自主生产经营,强制农牧民种这种那,强迫农牧民接受经营性服务。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坑农害农的违法违纪行为。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县、乡,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进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掌握政策界限,防止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前向农牧民突击清欠。从轻确定农牧民税费负担水平,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配套改革,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进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不得再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不得将改革后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并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限额标准。 
  二、深入开展农牧民负担工作执法检查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上决定今年8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对农村牧区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牧区电网改造和农村牧区用电乱收费、报刊摊派、达标升级活动等问题开展一次农牧民负担专项检查,并实行部门责任制。通过检查,进一步推动减轻农牧民负担和专项治理工作。 
  对农村牧区中小学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地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纠正、查处;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是否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是否纠正;农村牧区中小学生用书费用是否降了下来;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是否取消;贫困地区是否在严格审核杂费和课本费标准基础上试行了“一费制”;是否重新制定了统一的收费标准;地方政府和部门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和截留、平调、挪用收费收入的现象是否得到了制止等。 
  对报刊摊派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地是否按国家规定对报刊征订进行了清理;是否存在以部门发文或以回扣等违法手段向基层摊派订阅报刊;对摊派报刊的问题是否进行了认真纠正和及时处理等。 
  对农村牧区电网改造和农牧区用电乱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在农牧区电网改造中有无乱集资、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强制农牧民出义务工、摊派伙食费等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强迫农牧民购买高价电表,借校表为由向农牧民多收费等问题;有无超过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乱涨价,乱摊变线损多收费的现象;农网改造完成地区是否实现了城乡同网同价等。 
  对农牧区达标升级活动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各地是否还存在已明令取消的达标升级活动;是否取消了有关要农牧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是否停止了各种创建、评比、验收、授牌、命名等变相要求农牧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等。 
  各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进行安排部署;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有关牵头部门的要求进行自查和重点检查;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各牵头部门要组织联合抽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凡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和检查、评比活动要坚决停下来。检查工作要接受群众监督,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省减轻农牧民负担办公室要组织检查组,对六州一地一市的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进行有重点的抽查。检查结束后,各牵头部门和各州(地、市)要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意见在10月底前书面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减负办。 
  三、强化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责任制 
  要继续认真落实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坚决执行减轻农牧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对涉及农牧民负担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凡因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或者案发后隐瞒不报、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得力的,要追究县、乡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结合农村牧区开展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农村牧区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帮助他们增强群众观念、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要注意做好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来信来访工作。凡发生涉及农牧民负担严重群体事件的地方,主要领导要到第一线,面对面向群众做疏导和化解工作,迅速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农村牧区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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