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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2 生效日期: 2001-07-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1]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并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治理整顿中发现,我省当前税收领域仍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各种形式的偷税逃税十分突出,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大户和高收入者,偷税数额巨大、手段恶劣,甚至利用计算机等高智能手段巨额偷税;有的政府官员为偷逃税者开脱说情,干预税收执法,阻挠税务机关查办案件;个别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查处不力,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使一些涉税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有的基层政府从地方利益出发,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擅自决定减、免、缓税,乱拉税源,买税卖税,截留上级收入,甚至实行“包税”;还有的地方执法主体错位,由企业代行税收执法权利,造成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混乱。上述问题严重妨碍了税收执法,破坏了国家税法的集中统一,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税收调控经济,特别是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危害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有力调节收入分配,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的决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税收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以强化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为重点,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震慑涉税犯罪,改善纳税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精干力量,大力开展税收检查。工作的重点是: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企业或工程承包人、演艺人员、职业运动员、外籍人员等高收入者;房地产、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电力、广告、石油、石化、烟草等高收入行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制造贩卖假发票和利用假发票偷税等行为。要发动群众提供举报线索,集中力量侦破一批数额巨大、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的偷税大案要案,依法严惩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抵制任何为偷逃税者开脱说情的不正之风,排除阻力,一查到底。 
  二、严格依法治税,维护税法的集中统一。各级政府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中,要对税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从现在起,利用两个月时间,对地方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税务机关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彻底纠正。对于越权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擅自决定的减、免、缓税和“包税”以及截留上级收入等问题,不管是谁作出的决定,都要依法予以纠正。要加大对乱拉税源、买税卖税等问题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清理整顿税收执法主体,纠正企业代行税收执法权问题。省审计、税务机关要对各级政府的清理检查工作进行督促与核查。对有错不纠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要合理调节税收负担和个人收入分配。要加快税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按收款机、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等先进征管手段的应用,增强税源控管和反偷税的能力。要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不断增强税务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全面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通过岗位资格考试确定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要从执法岗位上调整出来;对于政治、业务素质差,不适于税收工作的人员,要清理出税务机关。 
  四、加强部门合作,综合治理税收环境。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税法,建立起税务、司法、金融、工商、新闻等部门协调、顺畅的工作协作机制,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公、检、法机关要配合税收执法,加大对偷逃抗税的打击力度,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违法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检察机关和法院要依法严格审判;各金融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及时为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存款帐户,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冻结和暂停支付存款等税务强制措施;工商管理机关要大力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的户籍管理,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宣传税收政策法规,曝光涉税大案要案,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税的强大舆论氛围。 
  五、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征管、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大意义,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税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税收法制观念,任何人不得擅自变通税法,干预税收执法,为偷逃税者开脱说情,要为税务机关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对治理整顿工作不力,税收秩序混乱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以及对干扰税务机关查办涉税案件制止不力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努力创造优良的税收执法环境。各市政府要于2001年12月底前向省政府专题报告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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