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3 生效日期: 2003-01-13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函[2003]114号

南京保监办:
  你办《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苏发(2002)2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9号),1996年7月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费率,属于财产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非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与费率,中国保监会不负责解释。

  三、《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银发(1996)187号)第四条规定:“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在保险标的发生爆炸时,方属于本保险条款“爆炸”的责任范围。
2003年1月13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