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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设欧元、人民币交易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4 生效日期: 2002-01-24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复[2002]14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设欧元/人民币交易的请示》(中汇交发[2001]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同意你中心于2002年4月1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设人民币兑欧元交易。
  二、你中心应选择一家中资银行作为清算行,同时可再选择一家欧洲商业银行作为清算行。
  三、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人民币兑欧元的每日价格设定与波动范围可参照人民币/日元交易的要求来制定,即人民币/欧元交易的每一笔报价在最新成交价上下1000点范围内波动,当日市场成交价在前一日市场加权平均汇率的10%范围内波动。
  四、人民币兑欧元的其他交易和清算规则,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你中心应及时将每日的报价及交易量等交易信息(按币种)报送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汇价市场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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