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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31 生效日期: 1993-08-01
发布部门: 冶金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产品价格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冶金企业、事业单位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推动冶金产品价格改革,促进冶金工业发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根据冶金行业的特点,对冶金产品价格实行宏观调控为主、直接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大多数产品实行市场价,少数冶金产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冶金企业生产的及冶金行业归口的冶金原料、辅助材料、钢锭、钢坯、钢材和黄金产品(含中间产品)的价格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 冶金产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原则

第三章 冶全产品价格的管理

    第六条 冶金工业部是冶金产品出厂价格的全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冶金产品出厂价格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是冶金产品出厂价格的地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冶金产品出厂价格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


    第七条 采用对少部分国家统配产品实行计划内、外价格“双轨制”,大多数产品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模式。计划内产品实行国家统一定价或国家指导价,计划外产品实行市场价。


    第八条 对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冶金产品实行分工管理,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计委制定和调整。
  制定和调整冶金产品价格必须按分工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按照产品分工目录,对以国家管理为主的冶金产品价格制定和调整,由冶金部提出建议方案,报国家计委审定后予以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价格。对地方管理价格的钢铁产品需要调整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公司)提出定价或调价方案,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地方物价部门审定后予以发布,并报冶金部备案。

 

第四章 价格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条 冶金产品价格由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归口管理。  一、负责组织、监督全行业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按照分管的产品价格和收费项目,规定冶金产品的作价和收费原则、加减价办法;配合国家计委提出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冶金产品定、调价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审定和调整冶金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放开后的冶金产品价格的宏观管理工作。制定冶金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组织冶金系统内部同行业企业间的价格协调。
  三、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正确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品出厂价格和收费标准。
  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价格工作,协调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内部企业之间及与系统外的价格纠纷,协助物价部门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指导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帮助企业用好产品定价权,培训冶金系统价格管理人员,提高物价人员业务和工作水平。
  五、对国家统一定价的冶金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六、建立本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章 冶金企业价格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冶金企业价格管理由厂长(经理)负责,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企业价格方案,建立、健全企业价格管理制度。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产品价格业务量的需要,自主决定设立相应的价格管理机构和配备价格管理人员。
  生产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产品根据市场需求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制定价格。
  二、制定实行市场价的产品价格。
  三、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和废次品等产品的价格。
  四、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艺协作收费价格,与需方协商制定委托加工或代料加工产品的价格(不含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产品)。
  五、对国家允许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制定出口价格。
  六、与需方协商制定非标产品价格。
  七、对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冶金产品提出调整意见。
  八、制定企业(集团)内部调拨产品价格和收费价格。

 

第六章 新产品价格的制定

    第十四条 新产品一般是指国内没有生产过的试制尚未定型的产品。


    第十五条 新产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可分两个阶段:在小批量试制阶段,应根据审查后的试制成本,适当考虑与同类产品的比价,按照保本原则制定试行出厂价格;在正式投入生产后,主要应参照同类产品的比价,结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及合理利用资源的政策制定产品价格。

 

第七章 冶金产品的加、减价管理


第八章 价格的申报、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凡属于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冶金产品,需要调价时,由生产企业提出成本资料、调价理由及调价建议上报冶金部,由冶金部综合平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待批准后执行。属于地方管理的冶金产品价格,报省、市冶金厅(局)审查后报省、市物价部门审批执行,井同时抄报冶金部备案。

 

第九章 冶金产品价格管理的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条 各级冶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冶金产品价格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法规,严守纪律,秉公执法、不拘私情。


    第二十一条 所有冶金生产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接受物价部门和冶金主管部门对执行冶金产品价格政策、法规的监督,积极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企业价格违纪行为,冶金行业主管部门要批评教育,予以纠正,对构成价格违法案件的,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转交同级物价部门罚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报冶金工业部及所在地区冶金厅(局、公司)和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3年8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遇有与国家规定不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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