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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 2001-05-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
发布文号: 渝价[2001]345号
渝价[2001]3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高新区物价办,重庆市建委: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重庆市建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南川市、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城口县、梁平县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并报送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其余各区、县(市)均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迁建项目负担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收费项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四、涉及外商投资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涉及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办发[1998]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经济实用住房收费标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渝府发[1999]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各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0]39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缴纳单位 计算单位 标准 备注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 市建委 工程勘察 
  查费(含证书费) 设计部门 
  (一)甲、乙级 证 300元 
  (二)丙、丁级 证 250元 
  (三)申报费 次 20元 未获批准领取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 
  二、建设监理证书费 市建委 监理部门 
  (一)监理工程师证书 每套 10元 包括工程师资格证书工程师岗位证书、申请表和邮费 
  (二)监理单位证书 包括证书正本、副本 两册,监理手册、申请表和邮费 
  1、正本 每套 10元 
  2、副本 每套 5元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 建安工作量 1.3‰ 
  四、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 劳动定额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 建安工作量 0.3‰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 
  (一)渝中区、沙坪坝、南岸、江北区、九龙坡区 建安造价 2‰ 
  (二)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 建安造价 2.8‰ 
  (三)其它区、县(自治县、市) 建安造价 3.5‰ 
  六、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生产企业 销售额 1.5‰ 对外销售收此费,施工现场生产的构件,已纳入质监费的,不得再收取此费 
  七、招投标业务费 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 招投标单位 中标额0.8‰ 招标、中标单位各承担50% 
  八、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建管部门 施工企业 
  (一)正本 证 10元 
  (二)副本 证 5元 
  九、建设施工企业管理费 建管部门 施工企业 
  (一)本地施工企业 
  1、主城区 工程承包额 1.3‰ 主城区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2、主城区外 工程承包额 1.5‰ 
  (二)外地进渝施工企业 工程承包额 2.5‰ 
  十、城市建设配套费 配套办 开发建设部门 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免缴、减缴范围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主城区 元/M2 44.28元 元/M2 22-4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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