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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2年朝觐人员兑换外汇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7 生效日期: 2001-11-27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复(2001)371号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你会《关于为部分省区有组织朝觐人员分别在北京和地方兑换美元的请示》收悉。关于购汇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甘肃宁夏青海云南陕西河南内蒙古七省(自治区)的自费朝觐人员在境外必须花费的宰牲费、住宿费等每人880美元,由你会统一代办换汇。你会应持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批件、朝觐人员的护照及签证办理换汇手续。
  二、上述七省(自治区)的自费朝觐人员兑换剩余的1120美元时,可凭你会地方协会出具的朝觐人员名单和其他规定文件(护照及签证除外)先行办理换汇手续;待事后取得签证后,补办护照及签证审核手续。
  三、上述七省(自治区)之外的其他地区的朝觐人员购汇问题,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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