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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件》、《城市房地产暂行条例》,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1年5月15日前自行申报缴纳房产税。鉴于以前年度纳税申报中出现的问题,现将有关政策
重申如下:
一、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二、纳税单位或个人无租使用(或借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三、对房屋产权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如因破产、兼并、拍卖等造成产权变更但尚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应持相关文件资料,于5月征期前到我局2号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四、以房屋原值计缴房产税的,以5月初帐面原值为计算依据;征期后房屋原值发生增减变动的,税额不再调整;征收月份前已使用但未入帐的新建房屋,应估价入帐申报缴纳房产税;征期后新增的房产,应自次月起申报缴纳房产税。
五、房产分别座落在本地或外省市(县)的纳税人,应按房屋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六、根据《城市房地产暂行条例》,凡在我市拥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可在2001年5月15日前、11月15日前分别按规定自行申报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城市房地产税。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