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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7 生效日期: 2003-08-27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3]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特别是芦岭煤矿“5.1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大了煤矿整顿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和事故隐患。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安全生产思想认识不到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少数地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整改措施不到位,煤矿安全投入不足,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不大;少数地方管理不到位,煤矿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仍然薄弱,非法采矿行为时有发生,大量安全事故隐患尚未彻底消除;一些煤矿还存在十分严重的高瓦斯、双突和水害威胁。今年1至7月份,全省共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38起,虽然事故发生起数比去年同期下降11.6%,但事故造成131人死亡,比去年同期增加1倍,多死亡72人;其中芦岭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一次造成86名职工死亡,不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极大损失,而且对安徽的对外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此,必须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建立煤炭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煤矿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直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做到警钟长鸣,预防为主。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具体抓、抓具体,要沉下去深入一线,解决实际问题。 
  建立职工安全教育防范机制。要对职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全体职工安全生产防范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切实加强岗前培训,坚决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把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 31条规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按矿产品销售额的4%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其它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每吨原煤3元的标准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重点用于煤矿“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建设。 
  建立煤矿生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制。煤矿要以矿井为单位,开展安全质量达标活动。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矿井的“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的安全质量必须达到省级标准,其中,“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达到行业标准。其它煤矿“一通三防”工作须达到省级标准。各个矿井必须建立规范的安全质量达标检查记录。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机制。煤矿企业必须及时填绘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有关图纸,建立健全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采购和使用制度,强化煤矿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加快实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 
  二、加大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力度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义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并检查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认真解决各种问题,确保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所有煤矿都要配备分管安全的矿长和工程师,保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健全岗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级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研究提出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要落实县(市、区)、乡(镇)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严查非法采矿,积极整治事故隐患,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推进煤矿安全长治久安。煤炭工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监察、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强化煤矿安全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严厉打击非法开来行为,共同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大煤矿事故隐患整改的力度 
  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对小煤矿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小煤矿深化整治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标准,组织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停产整顿。 
  凡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应该进行瓦斯抽放而没有抽放的矿井,没有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的高瓦斯矿井,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矿井,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狠抓事故隐患整治,确保安全生产。 
  要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监管,动态管理,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安全评估工作必须全部完成。 
  四、加大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的力度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和清出关。凡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经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当地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非法生产的,要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3]49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逐个进行审核评估。 
  五、加大煤矿监察执法的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人命关天”的责任意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明察暗访,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严格执法;有关部门下达的关闭矿井、停产整顿、行政罚款等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都要通报给地方政府;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煤矿,地方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强制实施;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煤矿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一律按无证非法矿井论处,依法予以关闭。从今年7月1日起,凡县(市、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小煤矿非法生产的,对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要加大事故查处和结案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法规的行为,切实做到有责必究、有罪必罚,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受到教育和警示。 
  六、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激励约束和舆论监督的力度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和约束激励机制。建立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矿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与领导干部任用和年薪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年度综合考评不得评优。 
  建立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省政府将对年产原煤100万吨以上设区的市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全年无安全死亡事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对因失职或渎职、发生重特大事故隐患、隐患整治不力,造成重大、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建立安全事故公告制度。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在主要媒体公开各地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实行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 
  请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按此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下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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