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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增加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9 生效日期: 2001-10-09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复(2001)295号
中国建设银行:
  你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申请增加结售汇敞口额度的函》(建总函(2001)7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行目前的结售汇业务量比以前有较大的增长,现决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将你行持有的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的最低限额由18,000万美元增加到30,000万美元,并可上浮25%。
  二、从2001年11月1日起,如你行的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低于30,000万美元或超出37,500万美元,应及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平补。
  三、你行每日报送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数据时,必须严格按照我局《关于重申做好〈结售汇情况及周转外汇头寸日报表〉填报工作及修改有关备案内容的紧急通知》(汇函(1998)32号)的规定,将有关大额结售汇情况按时报送我局。
  四、你行在增加结售汇周转限额后,应重新制定你行系统内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管理的内控措施,并于2001年11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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