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通告(第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地税一[2001]12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及杭地税政[2001]字49号文规定,对我市住房租赁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它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在杭州市区个人出租的住房,根据杭地税征[2000]字115号《杭州市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按核定租金定额征收的个人应缴纳的地方税费暂减按10%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