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1]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气象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气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航危天气预报收费标准
1、邮电报务费。拍发航危报所发生的邮电报务费由各级气象部门按当时国家规定的邮电资费标准按实向用报单位收取。
2、组织拍发航危报服务费。各级气象部门组织拍发航危报的有关服务支出(如校对报底;组织管理与检查等),其收费标准按邮电报务费的20%收取。
3、各级气象部门拍发给军队系统的航危报的收费标准按每份2.67元结算。
二、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由各级防雷安全管理机构组织专门力量,对国家防雷技术规范规定范围内的防雷装置和新建防雷装置进行检测,并收取检测费。
1、建(构)筑物按每套防雷设施收取检测费45元。
2、检测中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整改后需重新检测,免收检测费。
3、经批准同意自检的单位,被抽检数不超过其防雷设施总数的10%。
4、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每年进行的检测,按检测费标准的50%收取。新建成的建(构)筑物按实际检测的防雷装置套数收取。
三、重庆市气象计量仪器检定收费按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收费规定执行,其收费标准见附件。该项收费由重庆市气象局气象仪器计量检定所收取。
四、各级气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2001年 4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气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气象计量仪器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毛发湿度计台25
2毛发湿度表台10
3干湿法湿度计台60
4气象用水银气压表支90
5单管水银压力表支70
6空盒气压计台25
7空盒气压表支80
8双管水银压力表支50
9气压高度表台80
10内外标式玻璃液体温度表点10检0°C以下每点加收5-10
11棒状式玻璃液体温度表点10元
12双金属温度计台15
13温湿度表台50
14温湿度计台120
15转杯式轻便风速表个60
16磁感应轻便风速表个60
17电接电传风向风速仪台80
18虹吸雨量计台40
19遥测雨量计台40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