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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63号文件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 2003-08-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3]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已印发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要加强毒鼠强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整治工作。 
  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局、药品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原则。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迅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案件查处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局参加;企业核查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省经贸委、计委、质监局、安监局参加;市场整顿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省经贸委、计委、农业厅、质监局、爱卫会、供销社参加;化学品处理工作,由省环保局牵头,省农业厅、经贸委、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参加;事故救治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省药监局、安监局参加;灭鼠示范宣传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省爱卫会、卫生厅、供销社、药监局参加。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从生产、销售、使用、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人员救治,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活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突出重点,强化打击力度 
  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突出抓好以下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牵头,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严厉打击非法制贩毒鼠强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涉及毒鼠强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认真梳理近年来发生的涉及毒鼠强案件,选择一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重点督办,快侦快破,进一步震慑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由省农业厅牵头,对全省现有杀鼠剂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购销情况、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对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负责人依法从严查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检查核实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标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厂房、设备和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产品质量保护体系是否健全,安全生产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要监督鼠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杀鼠剂产品标签格式印制标签,并使用全国统一的杀鼠剂防伪标识。 
  三是对杀鼠剂经营点进行拉网式排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对我省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集中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查处经营毒鼠强的非法行为,彻底堵住毒鼠强的流通渠道。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级政府要指导各地对鼠药生产经营者进行认真清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四是对本地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彻底清查清缴。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清缴工作,教育群众上交个人持有的毒鼠强,对拒不上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应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四、进一步完善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以及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要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要指导各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中毒救治工作迅速有效展开。各级政府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并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对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由环保部门组织协调。各地要加快建设或认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置设施。对已收缴的毒鼠强要尽快彻底销毁,所需经费由省政府解决。应加强对处置设施的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对发生的污染事故,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上报。 
  五、完善监管制度,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 
  (一)加强审批和登记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杀鼠剂审批登记要求,对已审批登记的产品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有毒鼠强等违禁成份的,要立即取消登记,依法吊销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追查毒鼠强来源,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要合理规划、科学布局,鼓励合法生产厂家生产既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要求又经济实用的杀鼠剂。 
  (二)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各地要在2003年9月1日以前,对部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完成其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定点工作。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由市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爱卫会和农业部fJ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经营杀鼠剂实行定点经营和可追溯管理制度,杀鼠剂合法经营的定点单位,应当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合账。对杀鼠剂实行统一采购和发放,城市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由县级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取利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生产企业不得向未获得核准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否则从严查处。 
  (三)实行统一标签和标识。从2003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统一标签和标识,这项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实施。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要进行检查登记,属于合法产品的,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2003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广泛、扎实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讲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和科学灭鼠知识,交流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城乡居民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和科学灭鼠水平。要利用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各级政府要坚持属地化原则,实行灭鼠工作分级负责制。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长效机制,持久开展统一灭鼠工作。2003年适当时候,各地区要开展一次统一灭鼠示范活动。争取从2004年开始,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省统一灭鼠行动。城市灭鼠工作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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