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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增殖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维护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有关年审的规定,我局决定2001年3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增殖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凡2001年1月1日前认定的增殖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一般纳税),均属年审范围。
二、凡属年审范围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区、县(市)国税局办理年审手续: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增殖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殖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4、会计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5、2000年度财务决算;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纳税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