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经营性租赁交易编码申报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5 生效日期: 2001-06-05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国函(2001)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
  《关于国际经营性租赁交易编码申报问题的请示》(闽汇〈2001〉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于国际经营性租赁交易的申报,分两种情况:   一、对于备有驾驶人员的运输设备的经营性租赁,计入运输项下相应的“客运”或“货运”项目。
  二、对于不带驾驶人员的经营性租赁: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租赁(金融租赁除外)以及包租飞机、船只和其它不带驾驶人员的运输设备(如火车车皮、集装箱和井架等),计入服务项下“其它”项下的“其它”,交易编码为“1960”,同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经营性租赁租金”。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