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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9 生效日期: 2001-02-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0]1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观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7号)转发给你们,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0年度可按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并按照本《通知》规定数额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管理费。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开支范围等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199号)规定执行,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 
准的通知 
 
 
2001年1月17日 国税函[20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筹集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银函[2001]415号),要求解决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0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可实行按年度定额审批、比例控制的管理办法。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所需管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用管理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地市级、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 
  二、原县级市升为地级市后,农村信用社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未改变,仍直接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可按县联社的办法提取管理费。 
  三、经审核,同意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度向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780万元(详见附件)。 
  附件:2000年度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费摊提标准(略sg\2001\2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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