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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司法部门收取“委托代理”等费用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5 生效日期: 2001-02-15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102号
 
重庆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收取“委托代理”等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随着大陆与台湾关系的日渐密切,相互之间不仅在经济上不断交往。对当事人之间各方面的民事公证随之增加,涉及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遗产进行公证,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给重庆市公证员协会直接与台湾海基会往来的唯一的社团组织,根据国家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重庆市公证员协会接受当事人委托,协助调回在台湾的遗产。在协助当事人调回遗产工作中发生的委托代理费、调查费、取证费、邮寄费、委托公证费、特快专递费、手续费等。以上收费为中介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收费标准由公证员协会与当事人协商办理。 
  二、此项收费于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起执行。接此复函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同时使用税务票据。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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