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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旅行社(公司)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 2001-01-11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依法治税、规范旅游业的税收管理,堵塞漏洞,增加财政收入,并有效抑制旅游企业之间不规范的恶性竞争,促使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昆明市旅行社(公司)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旅行社(公司)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旅行社(公司)经营、核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辖区内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均应按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安排交通、食宿、游览、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对旅行社的营业税征管,采取查帐征收、代付费用扣除率计算应纳税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额征收三种方式。 
  (一)对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真实,收入、支出实行单团核算的旅行社,采取查帐征收方式。 
  (二)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收入核算真实,但代付费用核算混乱、不实的旅行社,采取代付费用扣除率计算应纳税营业额〔应纳税营业额=(营业收入-地接费)×(1-代付费用扣除率)〕,再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 
  地接费是指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境内或境外改由其他旅行社接团,付给该接团旅行社的接团费用。 
  (三)对财务管理混乱,收入核算不真实的旅行社,采取核定应纳税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 

    第五条   对旅行社采取何种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旅游企业财务核算实际情况确定,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分局批准执行,并抄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六条   对采取查帐征收的旅行社,必须符合本办法第 条(一)款规定条件进行财务核算,代付费用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扣除后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在查核中一旦发现核算不实,则改按代付费用扣除率或核定应纳税营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营业额。 

    第七条   全市执行统一的代付费用扣除率,由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下文明确。旅行社的代付扣除率由昆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其经营情况不定期进行综合测算,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第八条   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核定、纳税申报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旅行社应按规定领用、并如实开填发票。 

    第十条   代付费用的具体扣除项目由昆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下文明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昆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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