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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粤劳社[2003]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并作为今年就业工作的重点之一,主动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主动利用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资源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各项就业服务,主动做好毕业半年未就业的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工作,把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和失业统计分析范畴,加快建立全社会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对全社会劳动者实行统一、规范的就业管理和服务。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制定“高职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办法,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对尚未落实工作岗位,并有培训愿望的高职毕业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培训后的就业服务工作。对参加培训并考核鉴定合格的高职毕业生,可适当减收职业技能鉴定费,所需成本费用可向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当地技工学校或就业训练中心举办创业培训基地,承担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的任务,积极组织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帮助其掌握创业的相关政策和基本知识,提高创业能力。要把开展创业培训与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结合起来,形成扶持创业的新机制,为高校毕业生营造更好的创业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四、要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培训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条龙”就业服务,并按规定在今年6-12月为2003年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各市劳动力市场网站要开设专门栏目,与当地教育部门及各高校就业网站链接,积极开展网上招聘活动。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尽快把各市网站链接起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网上招聘服务。 
  五、加强失业登记和组织管理。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凭失业证按规定享受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各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高校毕业生个人情况台帐,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高校毕业生失业期间,应将个人档案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可将个人档案移交所就业的单位;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和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委托劳动保障部门保管档案;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和接续手续的,可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或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 
  六、加强劳动力市场和就业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招聘洽谈会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诈骗行为。全面推行就业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技术性职业工种岗位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规定,对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要优先录用。用人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要签定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录用备案,办理就业登记等手续。要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规范管理,对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事该项业务的机构,要进行清理并严肃处理。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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