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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含增城、从化两个县级市)征收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凡在本市范围拥有并且使用车船(非机动车除外)的单位(包括军队、武警、公安挂地方牌照的车辆)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旅行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纳税人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
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应税车辆(含私人摩托车)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办理申报免税期限
符合《条例》第三条规定和《细则》第四条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在200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办理免税手续(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税款缴纳和免缴的办法
企业、单位携带“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和填报“广州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纳(免)税申报表”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缴(免)税手续;私人的车船(除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在本区、县级市缴纳外)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件”、“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在市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各征收点缴纳(各征收点地址附后,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征收点地址由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另行通知)。
五、对新购置、过户、迁入(外地车船含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县级市迁入时要携带最后纳税凭证复印件办理)、迁出、报废、遗失的车船按《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的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变化,应于变更、新增加、转移、变化之日起20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的规定办理。
六、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关于查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97号)规定,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审时,同时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纳(免)税记录情况,对未按上述期限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或办理免税手续的车主,由公安车管部门责成其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点办理税款的补交手续,否则,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检审手续。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条和第 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远远了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