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9 生效日期: 2000-08-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流[2000]45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0年8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上期留抵税额可否在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给予抵扣的请示》(桂国税报[2000]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000年8月2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