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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金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7 生效日期: 2002-05-27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上海金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上海金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经查,2001年4月13日,金安公司在光大证券上海斜土路营业部,利用个人帐户A385561652帐户买入"PT网点"股票,当年9月14日卖出,盈利77.8252万元。
  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 七十四 条"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 条规定:没收金安公司违法所得77.8252万元,并处罚款77.8252万元,责令金安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注销其所设立的个人股票帐户。
  金安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金安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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