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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6 生效日期: 2000-07-06
发布部门: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发[2000]25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临猗、泽州、代县、襄垣、太谷五县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县认真执行。没有进行试点的地方,要继续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二○○○年七月六日 
 
 
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今年在临猗、泽州、代县、襄垣、太谷县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注意保障农民利益,在农村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但是,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还不尽合理,农民负担重、收取税费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为此,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是规范农村分配关系,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用规范的分配方式控制农民负担,体现农民应尽义务,既可以把基层干部从收粮收款中解脱出来,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这次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把农民负担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统筹安排,抓好改革试点的配套工作。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取消屠宰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试点县取消屠宰税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三)取消过去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试点县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具体步骤由试点县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逐步取消。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1、核定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收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进行核定。对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税应税收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核定后的计税土地,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计税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并缴纳耕地占用税的,须报经省地税局批准予以核减;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的,不予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对新开垦的土地按照《农业税条例》规定,免税到期后报经县级地税局批准,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各级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登记簿,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按现行规定程序调整。 
  2、核定计税产量。农业税计税产量以1994年-1998年5月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并按照《农业税条例》规定,适当打折后确定,长期稳定不变。 
  3、确定农业税税率和征收总额。农业税继续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试点县的农业税税率和征收总额,按照比现行农民税费负担明显减轻的原则进行确定,税率最高不超过7%。贫困地区的农业税税率要从轻确定。 
  4、确定农业税主粮和计税价格。我省现行农业税主粮为小米,与我省现阶段的农业种植结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为了保证这次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平税负,对试点单位实行按当地出产最多、国家实行定购的粮食品种为主粮,以县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实行国家规定的中等粮食保护价。 
  5、农业税减免。农业税减免包括社会照顾减免和灾情减免两部分,继续执行《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 
  6、各试点县农业税的计税土地、计税产量、税率、农业税主粮、计税价格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要分类测算,并落实到农户或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按照农业特产税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试点县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如下: 
  1、对在非农业税计税上地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 
  2、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属多年生的、成片成园的,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再征收农业税,并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中予以剔除。 
  3、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零星、分散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4、取消原部分应税品目两个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取消水产品、林木产品、食用菌中黑木耳、银耳;贵重食品中甲鱼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除烟叶、牲畜产品在收购环节征税外,其余应税农业特产品均在生产环节征税。 
  5、对果用瓜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6、农业特产税税率的调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考虑我省农业特产品也正处于结构调整时期,农业收入增长缓慢,我省农业特产税税率均按财税字〔2000〕67号文件规定的低限税率执行。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具体附加比例由省级和地、县协商确定。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试点县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地方和部门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对村内筹资筹劳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要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二)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配合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按省委撤乡井镇的要求,试点乡镇机构改革要先行一步。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影响的开支,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解决。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通过考试竞争上岗。 
  (三)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留给乡财政,省、地、市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和贫困地区县、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所需的支出。加强乡镇财政建设,乡镇财政、税务所合并,加大税收征管和预算支出管理力度。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要向社会公布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对涉及农民的收费,要公布项目和收取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 
  (五)抓紧制定改革的配套文件。省直有关部门和试点县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县的试点工作方案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和复杂性,充分估计试点工作的难度,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起全面责任。试点县要专门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领导挂帅抽调得力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为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和协调,省政府成立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由省财政、地税、农业、计划、民政、教育、法制、编制、纠风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日常工作。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试点县的改革方案,加强对各地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省直各部门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试点工作。要适应改革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方针。可办可不办的事情不办,能缓办的事情缓办,决不能用牺牲农民利益的办法求得事业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进行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这项改革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使农民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对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准确地掌握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们顺利进行。 
  (二)时间及进度要求。7月上旬召开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进行部署。7月底试点县拿出具体改革方案。8月份,试点县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年底由省、地(市)、县三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对试点县的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全省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将在试点的基础上摸清情况,积累经验,然后逐步推开。暂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税费政策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稳定并降低农民的现有负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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