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保监复[2002]43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规范我司各级经营机构业务范围的请示》(太保产[2002]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批准你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经营以下保险业务:
(一)企业财产损失保险;
(二)家庭财产损失保险;
(三)建筑工程保险;
(四)安装工程保险;
(五)货物运输保险;
(六)机动车辆保险;
(七)船舶保险;
(八)能源保险;
(九)一般责任保险;
(十)保证保险;
(十一)信用保险(出口信用险除外);
(十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三、你公司与其他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关系,除应遵守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外,其所代理的业务必须限定于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