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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类企业开展劳动合同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3 生效日期: 2003-06-23
发布部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青劳社[2003]72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推进全市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企业执行《条例》和《规定》情况、劳动合同管理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㈠市属企业、外资及台港澳投资企业; 
  ㈡五市、七区属企业; 
  ㈢私营、乡镇企业。 
  二、检查内容 
  ㈠劳动合同管理政策执行情况 
  ⒈企业招用劳动者是否按规定订立了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进行鉴证,劳动合同是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先试用后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期限状况等。 
  ⒉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是否按规定与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资产性质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是否按规定进行。 
  ⒋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女职工在三期内若遇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将劳动合同期限延至医疗期满或女职工哺乳期满。 
  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情况。 
  ⒍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及医疗补助费。 
  ㈡劳动合同管理基础情况 
  ⒈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定了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标准》,是否建立了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⒉企业是否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⒊企业是否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和劳动政策专门培训,并获得了岗位资格证书。 
  三、检查方法与组织工作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企业主管部门复查和劳动保障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㈠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内四区市属企业、外资和台港澳投资企业的检查,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⒈企业以本次检查的内容为重点,对照《条例》和《规定》进行认真自查。根据自查情况填写自查表,写出自查报告,报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自查情况直接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⒉企业主管部门在全面掌握企业自查情况的基础上,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复查,复查企业数量掌握在不少于本系统企业总数的20%,对改制企业和三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根据复查的全面情况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要准确反映企业执行《条例》和《规定》的基本情况,总结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复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主管部门和企业,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和与企业职工座谈等形式进行重点抽查。 
  ㈡各区(市)劳动保障局按上述程序、方法和要求负责辖区内其他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对私营和乡镇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2003年8月15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结合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专项检查对区(市)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或联合执法检查。 
  四、检查时间安排 
  ㈠自查阶段:2003年7月1日一7月15日为企业自查阶段。 
  ㈡复查阶段:2003年7月16日一7月25日为企业主管部门复查阶段。复查工作报告和企业自查表、汇总表于2003年7月25日前,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工资处(科)。 
  ㈢重点抽查阶段:2003年7月26日一8月15日为市、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点抽查阶段。各区(市)劳动保障局要结合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专项检查,对无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依法纳入劳动监察程序,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依法给予赔偿。 
  附: 
  ⒈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自查表(略) 
  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调查汇总表(略)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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