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4 生效日期: 2000-02-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0]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转发给你们,各级交通、财政、公安、物价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按通知要求和现行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继续认真做好各项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征费秩序,既要避免国家交通规费的流失,又要保护好群众利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 
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 
(1999年12月28日) 
 
  近几个月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因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保障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燃油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为交通规费征稽创造必要的环境,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交通、财政、公安、计划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宣传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征费秩序。 
  三、各缴费义务人要严格按现行征缴办法和标准,自觉缴纳规费。对漏缴和拖欠的交通规费,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继续追缴其规费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对故意妨碍国家征费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人员要按照《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1999〕4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236号)的要求,充分认识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以国家利益为重,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保持队伍稳定,照章收费。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等工作中,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对没有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对妨碍国家交通征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