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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第二次测评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7 生效日期: 2005-06-1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优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对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增值税申报软件”)进行了第一次测评,现决定进行第二次增值税申报软件的测评。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统一业务需求和技术规范,委托中国软件测评中心测试,测试测评合格的企业及软件产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测评组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二、 测评组织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三、 测试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四、 测试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赛迪大厦13层。

  五、 申请测评单位必须是参加第一次电子申报软件测评未通过的企业。

  六、 公布测评结果方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 //www.chinatax.gov.cn)、《中国税务报》上发布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申请测评单位须知
  一、申请测评单位资格
  申请测评单位必须是参加第一次电子申报软件测试未通过的企业。
  二、申请测评单位领取相关资料
  (一)领取《测评申请函》(附后),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 //www.chinatax.gov.cn)下载。
  (二)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规范》,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 //www.chinatax.gov.cn)下载。
  三、申请测评单位应报送的文件
  (一)测评申请函;
  (二)软件产品及文档(包括软、硬件使用的环境要求);
  四、申请测评单位报送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申请测评单位应认真阅读测评文件,详细了解相关要求。凡申请测评单位的申请测评文件(内容)不符合测评文件要求,申请将被拒绝。
  (二)任何要求对测评文件进行澄清的申请测评单位,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询问。
  (三)申请测评单位提交的测评申请函及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四)申请测评单位应按测评申请函格式完整地填写。
  五、其他要求
  (一)申请测评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正本和副本内容应一致,按内容分册装订。
  (二)正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测评申请人或被授权人签字认可。
  (三)电报、电话、传真测评申请文件概不接受。
  (四)需提供完整的软件产品2套。
  (五)需提供2本操作手册(或操作指南)。
  六、软件开发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如为各税综合申报软件,此次只测试增值税申报部分的功能。
  七、文件报送的地点和时间
  (一) 报送地点:中国软件测评中心。
  (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金花 010-88559337  13911783404
  高玮 010-88559329  13810363859
  (三) 报送时间: 2005年6月30日前。
  八、测评费用
  (一)测评费用10674元/件;
  (二)不论测评结果如何,申请测评单位应承担所有软件测评的费用(包括编写和递交本单位测评申请函有关的费用)。
测评申请函
致:
  根据      公告,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申请测评单位      (申请测评单位全称),提交下述文件和产品:
  (各文件名和软件产品名)
  据此函,签字人宣布同意如下:
  1. 我们已详细了解全部的测评文件内容,放弃对它提出任何问题的权利。
  2. 同意及时提供可能要求的与本测评有关的任何资料。
  3. 如果申请测评后撤回申请的,我们全额承担已发生的测评费用。
  4. 我们同意承担测评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 测评合格后,我们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随时增添或修改我们的产品,直到满足税务机关要求为止。
  6. 我们完全遵守税务机关的保密规定和要求。
  7. 我们已支付测评费用 10674元(人民币)(单据号)。
  本测评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
  电话、电报、传真或电传:
  邮政编码:
  申请测评单位代表人姓名:
  地址:
  公章:
       二○○五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      项目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授权人签字盖章:
  见证人签字盖章: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名称(公章):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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