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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以下可能存在风险
(一)依赖境外原材料供应商境外客户以及境外技术服务风险
(二)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发生变化风险
(三)外国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境内投资或技术转让政策可能发生变化风险
第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外国股东住所地外国股东所在国家对于向中国投资和技术转让政策若外资股东自愿作出股份锁定承诺或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转让股份作出限制发行人应作出披露
第五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其与股东业务关系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业务与技术是否依赖外国股东是否存在商标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方面限制存在上述情况还应说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措施
(二)过去三年与外国股东之间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技术转让费提取广告费分摊情况及有关价格确定标准执行本次发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交易公允性出具意见保证关联交易公允具体措施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说明下一年关联交易总量属于生产加工型发行人还应披露原材料来源销售渠道
(三)发行人与其外国股东签定市场分割协议主要内容及具体执行情况
第六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情况在境内境外其他机构担任职务
第七条 若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在境外应披露以下事项
(一)项目具体实施计划
(二)项目建成后营运模式及管理方式
(三)项目实施地所在国家对中国企业投资政策
第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