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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萍乡市湘东区乌岗一矿非法生产事故等四起典型案件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1 生效日期: 2003-06-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字[2003]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尤其是进入抗击“非典”的非常时期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实现“三个良好开局”的目标,按照“三个狠抓、一个坚持”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持了我省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但是,个别县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根据近一时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省有关部门迅速严厉查处了四起典型案件,现通报如下。 
  萍乡市湘东区腊市镇乌岗一分矿非法生产事故案。4月30日,湘东区腊市镇乌岗一分矿(属无证非法小井),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万元。江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批复结案,认定这是一起因非法开采、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萍乡市人民政府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责任划分,落实了17名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组织无证矿井非法生产的矿主王运生、违章指挥的矿师杨正礼、私自向非法矿井转卖火工产品的腊市资丰煤矿负责人糜仁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乌岗村村长刘学军、乌岗村党支部书记糜仁利,对本村非法开采煤矿失察,协助镇政府整治非法生产不力,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腊市供电所所长糜思亮,对违法用电行为处理不力,对湘东供电公司要求立即停止对非法矿井供电的批示执行不力,给予撤职处分;腊市镇矿管办主任黄庭炎,查处无证非法生产工作不实,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致使非法矿井关闭不彻底,给予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腊市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邬建峰,对无证非法生产监督检查不严,措施不力,查处不到位,给予撤职处分;其他9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上栗县长平乡夏家岭煤矿假造“保留煤矿生产许可证”案。非法矿井夏家岭煤矿合伙人黄祖根、谢兵于4月下旬持“保留煤矿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行非法生产。经查实,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从未发过“保留煤矿许可证”。上栗县人民政府对5名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当事人黄祖根,组织非法生产,予以治安拘留;当事人谢兵,伪造证件进行非法生产,予以刑事拘留;其他3人给予相应处分。 
  兴国县非煤矿山炸药管理混乱案。1月10日,兴国县隆坪乡高园村高园组旱窝子采石点发生一起坍塌事故,死亡3人,重伤1人。经查实,采石点系无证非法开采,兴国县有关部门未落实有关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规定,在民爆物品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兴国县人民政府对9名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业主刘建园组织非法开采,违章作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兴国县公安局原三科科长、现潋江镇公安分局副局长刘辉忠,违规审批发放《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其他7人给予相应处分。 
  莲花县几起群众举报强烈的小煤矿死灰复燃案。近年来,群众多次举报莲花县小煤矿死灰复燃严重,省有关部门多次进行了查处。5月中旬,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再次实地查访莲花县3个产煤乡镇的部分区域,共发现21处死灰复燃的煤矿井口。莲花县人民政府对25名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县煤炭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刘晓泉和坊楼镇、南岭乡、闪石乡分管负责人贺荣华、郭瑞炎、刘美兰等4人,对非法生产失察,监管不力,均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非法矿主刘仁文等21人,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同时对刘建民、陈忠圣、刘强等3人予以治安拘留,对江首安等12人予以留置。 
  对上述四起典型案件,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抓紧落实,并将查处结果曝光,保持当前我省安全生产的好形势。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和顾全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继续扎实有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决不放松安全监督管理,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管方法、责任追究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狠下功夫,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把安全监管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为全力夺取抗击“非典”和经济发展的双胜利,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特别是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电力、工会、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有关安全职责,加强安全工作协调,新闻媒体要引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三、各地要继续深化六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尤其要深化煤矿、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合法小煤矿必须按照《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整改提高,未取得“三证一照”的小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立即予以关闭,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其死灰复燃。各类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抓好正在进行的煤矿企业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矿监察执法工作,各类煤矿要切实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 
  四、各级政府和公安、地矿、煤炭、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非法矿井、死灰复燃矿井的查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赣府发[2001]17号)追究有关人员失察的责任。发生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查处,对于重特大事故,不但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所有相关环节、相关人员以及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公开曝光,做到查处一起事故,解决一些问题,整改治理一批隐患。对隐瞒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逃匿的,要依法从重惩处。 
  近期,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有关部门、有关地方政府要着力开展三项专项检查活动。 
  (一)在景德镇市、萍乡市、宜春市开展打击非法开采(非法生产)矿井活动,由有关设区市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督办,省煤炭行业办配合; 
  (二)在赣州市、景德镇市、萍乡市开展民爆物品管理自查自纠活动,由有关设区市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督办; 
  (三)在萍乡市、景德镇市、上饶市开展向非法企业供电(转供电)自查自纠活动,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省经贸委督办,有关设区市政府配合。 
  三项检查活动,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经贸委汇总后,于7月底前向省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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