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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公安等小介个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6 生效日期: 1999-12-06
发布部门: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委办发[1999]33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城建、教育、卫生、环保、农业、民政、劳动、土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计划生育等15个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公安等15个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等15个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以外,所有罚款收缴均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逐步推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保证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各级党委、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提高思想认识,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协调,狠抓落实,全面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2月6日 
   
 
省财政厅关于公安等15个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机关的廉政建设,从财政收支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城建、教育、卫生、环保、农业(农机、畜牧、水产、农垦)、民政、劳动、土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生育等15个部门(以下简称15个部门)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下同)项目、罚没款项及标准,要按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对国家和省已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必须降低,严禁擅自越权新增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15个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15个部门执收执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执罚收入要全面实行罚缴分离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逐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管理体制。票款分离是指将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区分不同情况、通过直接缴款或代理缴款方式直接缴入同级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暂不适宜实行票款分离管理的执收部门和单位,其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采取财政委托征收方式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实行罚缴分离管理办法的罚没收入收缴入库方式依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取财政委托征收方式的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或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下同),用于核算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除向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解缴款项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15个部门所属的具体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直接足额缴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不得另立帐户转移、挪用或者坐支。 
  五、15个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汇激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及时、足额向同级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解缴,每月结清,帐面不得留有余额,否则视同截留财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罚。解缴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填写有关凭证,缴入同级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六、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具体核算方法是:执收单位将收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存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或应缴预算款。上解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对,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或应缴预算款,贷记银行存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或应缴预算款科目要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置明细科目,登记收入明细帐。 
  法院系统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会计核算可增设暂存款往来科目,用于核算预收应付诉讼费待结算款项,结案后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将实际收取的诉讼费转入应缴款项的有关科目,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同级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七、15个部门集中、分成的预算外收入,要逐步实行由部门上解改为逐级财政上解,实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月结算的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隐瞒、截留上解的收入。 
  八、15个部门在执收执罚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罚没收据。执收执罚单位财务部门凭《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罚没许可证》到财政部门统一领购票据(收据),并建立票据(收据)内部使用管理制度。执收执罚单位未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收据进行执收执罚,视为乱收费、乱罚款。 
  九、15个部门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经财政部门批准,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留一个经费支出帐户,用于核算财政拨人经费、拨入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及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等款项。 
  十、15个部门要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制度,按月统计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将统计报表一式3份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与之核对帐目。 
  十一、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管理办法的执收执罚单位,不再登记收入明细帐,但要相应设置收入备查帐。 
  各级财政部门对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按项目进行归集整理、分类入帐并及时结帐、对帐。 
  十二、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计划及决算管理体制。15个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等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对执收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计划进行审批。审批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计划作为执收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缴拨和考核的依据。 
  执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编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决算和单位财务收支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十三、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对15个部门的经费申请,在不突破预算的前提下,及时审核拨付,不得拖延。 
  十四、15个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有关规定,对财政核拨的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十五、财政、监察、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定期对15个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照规定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要相应核减其预算经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按照有关党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本规定发布10日内,15个部门仍在使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和罚没收入过渡帐户要予以撤销,撤销前的帐面余额要全额转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对在撤销前转移和挪用帐面余额的部门或个人,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罚。 
  十七、其他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八、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十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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