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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公开批评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0 生效日期: 2001-11-20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石进儒、张玉秋、曹桂荣、石进林、韩华荣、董海涛、薛福德、殷正行、朱泽民、庄岩、孙敏:
  按照《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0 月12日至10月13日对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检查发现,截止200 1年6月30日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金28214万元,其中包括占用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募集资金7194万元。截止2001年9月30日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又新增占用资金2007万元。上述资金占用问题严重地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直接威胁到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对上述问题,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依法履行职责,其原董事长石进儒和有关董事未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诚信义务,属重大失职行为,情节恶劣,应当予以谴责。
  现根据《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第 十五 条规定,决定对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董事长石进儒和负有责任的董事张玉秋、曹桂荣、石进林、韩华荣、董海涛、薛福德、殷正行、朱泽民、庄岩、孙敏予以公开批评。
  责令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抓紧落实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予以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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