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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9 生效日期: 2002-03-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和财政部《对“关于退税业务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监字〔1998〕219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具体范围是: 
  1.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主营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又兼营其它的一般纳税人,其经营的废旧回收业务与兼营其他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交税金已分开核算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格认定: 
  1.经国税部门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 
  2.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有兼营其他业务的废旧回收经营企业,其退税与非退税业务未能分开核算。 
  第四条 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办法 
  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需到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手续: 
  1.填写“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表”一式四份(表格附后);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四份(北京专员办一份、北京市财政局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区县财政局一份)。 
  “资格认定表”经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审核认定无误,将签署意见的认定表一份退回申请单位备查,一份转存区县财政局,北京专员办及北京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第五条 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期限 
  认定时间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到1999年8月31日结束,过期不再办理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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